北京公租房资格复核条件

北京公租房资格复核条件,第1张

北京加强公租房资格复核管理通知(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房和城乡(市)建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审核管理,简化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保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府发〔2011〕61号),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家庭审核申请材料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轮候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资格的家庭进行定期资格复审。审核的内容包括家庭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等。

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参加审核时,应按照《关于进一步简化保障性住房申请程序的通知》(京办发〔2019〕442号)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和申请承诺书及授权书。如人口、户籍、婚姻、收入、住房、财产等。没有变更的,可以直接填写《审查声明》和《申请承诺书和授权书》,无需重复家庭信息。

二。明确定期审查家庭申报的截止日期

在轮候期间,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应当自获得备案资格之日起,每隔24个月提前一个月,自愿申报家庭状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在一个申报期内,具备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家庭发生变化或分配到申报家庭的,申报期可从申报之日起重新计算。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定期复核申报时限到期前两个月,主动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纸质邮件(挂号信或EMS邮政快递)等方式告知家庭主申请人复核申报的时限、内容、方式、地点。各区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承担定期评审和通报。

对高龄、大病、重残、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部门应当采取集中办理、分户办理、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协助困难家庭办理定期审核申报事项。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完成告知工作后,备案家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其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自动终止,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该家庭发出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终止通知书。终止家庭登记资格应在各区政府官方网站上公布。

三。优化审查程序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配租入住和合同期满前的审查,并遵循以下程序:

1。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区政府官网上发布审核工作通知,明确审核人员名单、审核内容、工作时限、申报逾期处理等事项,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告知申报家庭。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进行资格审核操作,介绍审核人员名单,直接对拟审核家庭进行信息比对核实。

合同期满前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进行复核时,产权单位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交复核人员名单。

2。初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备案条件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提交相关材料。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家庭申报和系统信息比对核实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符合条件后,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

3。信息比较和验证。

在初审过程中,对信息比对核查系统自动锁定、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请材料不符的家庭,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的通知》(京发〔2015〕41号)书面告知有关家庭核查结果、理由和复核权利。登记家庭如有异议,可按规定进行异议复审。

家庭提出复核申请且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解锁系统,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恢复后继续复核初审工作(复核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时限)。

家庭申请复审,但异议不成立,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逾期申请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作出变更或终止其备案资格的初审意见,并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复习。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家庭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登记家庭作出资格认定、变更(回街)或者终止的决定,将审核结果通知相关家庭,并在政府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其中,对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具备终止资格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同时将终止结果和原因告知房屋产权单位。

四。加强信息比对和验证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对具备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家庭进行审核时,需进行系统的信息比对核实,信息比对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各区(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信息比对核实失败的家庭进行重点核实。必要时,可要求家庭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对信息比对核实失败、系统自动锁定的家庭,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资格处理决定。或者区(乡)保障部门对系统锁定超过6个月的家庭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将通报相关区,责令整改。

五、加强公租房分配管理

1.对已进行公租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住房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入围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还可以使用快速租金分摊、实时租金分摊等。,并根据备案时间、优先资格等条件直接安排选房顺序。

对于轮候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下发选房通知书组织选房。直接发放选房通知书的,备选房源应不少于两套,户型应与选房通知书的家庭资质相匹配。

2.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发放选房通知书时,应告知家庭放弃选房或签订两次合同,一年内不再为其提供住房。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同一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应当在信息系统中锁定该家庭的保障性住房备案资格,注明锁定原因为放弃选房或签约,锁定期限为一年。锁定期满后,经家庭申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对家庭进行资格审核。如果经审核家庭仍符合条件,可以解锁。

已备案的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两次放弃选房或签约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该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六、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今年应对当地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一次集中资格审查。具体审核工作可根据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七。本通知自年月日起生效。《关于简化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备案家庭资格审核的通知》(京租建〔2016〕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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