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政府疫情相关政策

重庆政府疫情相关政策,第1张

疫情期间重庆医保严格落实各项措施

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各项措施。

(一)确保被保险人的待遇不受影响。全县各级医保部门要按照重庆市医保局《关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处理意见(一)》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相关意见,在疫情期间加强与地税、财政、银行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及时对账;对内,积极配合参保部门,及时确认到账信息,确保参保人待遇结算不受影响。

(2)严格执行“参与和享受”的政策[S2/]。对不享受医保待遇的疑似和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严格执行“即参即享”政策,确保其医保待遇次日开通;疑似或确诊时处于参保待遇等待期的,其即时参保的开通待遇时间为疑似或确诊之日。即参即享政策是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就医的特殊措施。被保险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愈出院后的次日,其医疗保险待遇应恢复到正常治疗等待期。在此之前的即时参合享受期不扣除待遇等待期。

(三)做好特殊疾病管理工作。疫情期间,专病集中认定改为跟踪检查,专病认定从次月起生效。允许医疗机构根据特殊疾病患者的实际情况,将处方剂量放宽至3个月,减少患者到医疗机构配药的次数。

(四)允许延期办理医疗保险业务。用人单位或个人未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疫情期不计入参保业务时限,疫情结束后允许缴费。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允许参保人自2020年1月21日起办理参保登记、参保延续和缴费等业务。参保人未办理新生儿参保登记、参保中断缴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缴费等手续的疫情防控期内,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不计入登记手续,参保人3个月内继续缴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3个月内缴费。参保人员可在疫情解除后继续计算办理时限,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补办手续后,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享受;各区(自治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医疗药品费用对账单报送时限,并可根据系统数据提前进行结算和拨付(可先通过传真、电子邮件、QQ等快捷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相关信息,待疫情解除后补齐对账单详细信息),减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跑腿压力。

(5)及时结算和支付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按照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流程的有关规定,督促业务部门与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年初预付款的统计和月度结算工作,根据结算单据及时向当地财政要钱,并及时将款项拨付给医疗机构;做好居民大病医保费用拨付工作。按照与本地区商业保险公司签订的居民大病服务协议,一方面要切实履行医疗保险费划拨义务,做到及时申请、及时划拨。一方面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拨付赔款,确保被保险人待遇及时兑现;严格按照渝医保[2020]3号和渝医保[2020]5号文件要求,与同级财政做好资金安排,落实医保费用先行支付等。,切实保障确诊和疑似患者(包括异地就医患者)的医疗费用;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开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报销专用通道,确保随走随办,优先支付。

(六)简化药品使用谈判程序。疫情期间,国家医保谈判用药审批暂时下放医院,程序调整为由主治医生评估。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医院医保办备案,经办机构适时进行抽查。

(七)优化异地就医服务。疫情期间,为有效减少参保人员前往窗口办理业务,我市优先采用电话建档、手机app等“不见面”建档方式。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保持辖区内异地建档电话畅通(有条件的增加专门建档专线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同时做好宣传,让参保人尽可能选择电话、手机app等“不见面”的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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