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长沙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第1张

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浏阳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节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促进停车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定价目录》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规〔2020〕801号)及长沙市机动车停车服务。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是指经营者、管理者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道路停车位从事机动车停车服务,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或者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临时道路停车位是指供公众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凡在我市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实施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的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负责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维护停车场设备设施,保证正常使用。

(4)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缴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停车办依法审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资格,市发改局对辖区内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进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计费方式。机动车停车费实行按时、分时段、按月、按年缴纳。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用计时方式加快车位周转,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用计量方式收费。一个停车场不能同时采用计时或计量两种计费方式。同时,采用按月或按年计费的,收费标准应低于当月或当年停车场同类型汽车的收费标准。

计时装置。道路临时停车位以15分钟为一个收费时间单位。不足一个计费时间单位的,按一个计费时间单位计费。公共停车场收费时间单位为白天半小时,夜间一小时(18: 00-8: 00)。不足一个计费时间单位的,按一个计费时间单位计费。

每次收费以12小时为限。

机动车停车服务费按照停车实际占用的车位数量收取。收费标准按每辆小型车收费,其他车型按小型车停车位收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车收费标准的四分之一收费。小汽车(含载重2吨以下或载客量20座以下的机动车20辆)按1个车位收费;大车(载重2吨以上10吨以下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不满40座含40座机动车)按两个车位收费;超大型车辆(载重10吨以上的货车或载客40人以上的机动车)按三个车位收费。

第七条定价形式。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商场、宾馆、饭店、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的停车场或停车位。);

2.社会资本全额投资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公益性、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3.对公众开放的企业(不包括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业)在其单位内设有停车场;

4.物流中心和专业批发市场的停车场;

5.除住宅停车场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二)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局制定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市发改局办理收费备案手续:

1.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车站、码头、公交枢纽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以及旅游景区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公共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向公众开放的内置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停车场、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附属于市政工程的停车场;

4.地方政府所有的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内置停车场;

5.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

第八条定价原则。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位按照城市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道路高于路外、主干道高于支路、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长时间高于短时间、高峰时间高于非高峰时间的差别定价政策收费。

第九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区域差别定价,停车场的划分由市公安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动态调整(附件一)。

第十条城市道路(含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停车实行计时收费,开放式小区停车场、背街小巷临时停车位、公交枢纽和轨道交通换乘站、产权为当地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实行计时收费。

第十一条鼓励根据政府有关规定设立临时免费停车场。

倡导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对停车资源有限、停车位不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公益性、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在保证与办理业务相关的车辆能够在办理业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停放的前提下,可以异地停放外来车辆,并按规定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与业务相关的车辆免费停放期限及相关凭证由各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确定并公示。

第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公益性、公共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的停车场或配套停车场(含专业机械式立体停车楼)。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按规定报市发改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服务经营者申请属于政府指导价管理范畴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时,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市停车办审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的身份证明(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4)停车场管理系统;

(五)成本计算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社区对辖区内临时停车位停车收费的意见。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有人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晚19时至次日早8时,自动收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除独立的专业机械式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

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停放30分钟以内的车辆(国家机关业务用车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2小时,社会团体、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业务用车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公立医院医疗车辆免费停放时间不低于1小时);

(三)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志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车、邮政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车、殡葬车;

(四)非居住区的各类停车场,供持有本人残疾证、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本人专用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停车服务费的其他车辆。

第十五条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时暂扣车辆,暂扣期间的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被扣车辆,逾期未领取的车主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费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为缓解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重点路段和景区交通压力,实行政府指导价。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和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提高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提高幅度不超过30%。但必须报市发改局备案,并在实施前提前三天向社会公示。医院周边道路临时停车位(具体路段由市发改局确定)在上述重要节假日全天免费停放,周末停车费减半,缓解医院停车难问题。

第十七条在保障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广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部分学校、繁忙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晚上闲置空而周边小区停车场相对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停车”模式,由镇街牵头,组织住宅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车服务协议,引导住宅小区利用时差,互通资源,提高停车位利用效率。

第十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车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到市发改局办理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备案,并按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市发改局受理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在不超过市发改局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做好价格公示。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辖区内停车场(车位)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处悬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标明停车收费单位、站点地址、收费类型、收费区域、车辆类别、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83628315、12345”等内容。,以便于群众监督。根据定价形式的不同,公示牌分为两种颜色: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

第二十条严肃查处非法收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停车收费检查监管,及时受理违规收费投诉,查处不按规定公示、超标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维护停车收费正常秩序。

对未取得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资质实施停车收费的投诉,由交警部门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2021年5月15日起实施,文件有效期为5年。刘发盖家发〔2019〕5号文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湖南省、长沙市政策调整,将按程序对文件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附:点击下载1。停车场区域划分

二、浏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

三、政府定价收费和政府指导价最高停车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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