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惠政策

福建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优惠政策,第1张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被认定为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的,采取“工作生活待遇+晋升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予以支持。

“工作生活待遇”认定后即可享受,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加大省级支持力度。

“晋升荣誉奖”在符合相应条件后根据申请兑现。

“重点计划支持”对象原则上必须通过评审产生,同一人才在认定期内只能选择一个;省、市支持力度和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补贴:

由省级人才专项资金分类给予安置补贴。同一人才只能享受一次安置补贴(含省市县,不同认定期)。可同时享受的,按照“高度优先、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对引进的特级和A类、B类、C类人才,属于海外人才的,分别按照7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贴;

对从国内引进的,分别按照7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的标准给予安置补助。

外籍人才安置补贴提高30%。

安置补助费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福建厦门、中直单位(含与我省共建)由省财政按相应标准减半补贴。

2。儿童教育:

超才子女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

A类、B类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的,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居住地或工作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C类人才(不含依据《2020版认定条件》C类第12-25款遴选的现有人才)子女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的,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就读条件较好的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学校。

福建省直单位引进的省高层次人才按人才层次享受上述政策,具体由其所在设区市负责提供保障。

3。健康保护:

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超层次人才和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人选、A类人才和省人才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上述保健对象增加的医疗费用从现行医疗费用渠道解决。

高层次外籍人才在三甲医院特需门诊享受预约诊疗和外语服务。

B类和C类人才由所在区市提供相应的医疗保险,包括购买商业医疗保险。

4。住房保障:

省级人才专项资金发放的安家补贴主要用于省级高层次人才住房和生活补贴。在住房保障政策实施过程中,各区市可因地制宜加大对省级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购租住房补贴等。

5。移民和居留便利:

符合中共福建省委发〔2017〕24号文件规定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实行异地管理,因公出国经费单独核算。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可自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籍人才可根据邀请单位出具的说明紧急入境原因的邀请函,在抵达口岸后办理R签证。在FTZ工作的海外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实施出入境政策措施支持福建FTZ建设的通知》(工经〔2016〕272号)和《关于深化实施出入境政策措施支持福建FTZ创新发展的通知》(工经〔2017〕4215号)精神,在办理签证证件、永久居留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待遇。

6。特殊服务:

超层次人才、A类人才纳入省级联系服务专家遴选范围,由省级联系服务专家联系、提供服务、接受咨询,相关联系领导根据需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在省属高校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或工作人员,帮助解决创业创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B类、C类人才纳入所在区、市、单位人才联系范围,加强联系沟通,帮助落实政策,听取意见建议。

省市部门定期举办省属高层次人才国情研讨班、专家休假疗养研讨班、历史文化考察研讨班、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考察研讨班。省级高层次人才可参照相关活动参加。省级高层次人才纳入当地“人才家园”和“人才岗位”服务对象,按规定享受相关服务。

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协会,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海峡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协会。外国(海外)人才可申请加入福建省国际人才交流协会。

7。团队建设:

(一)省高层次人才创造(领导)办公室所办企业招聘青年工程专业人才,符合《福建省青年工程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规定条件的,按照企业缴纳税前工资的60%的标准给予补贴,累计补贴3年。补贴由省财政和人才所在单位财政各出50%。

(2)省级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机构等机构,招聘台湾省优秀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和补贴,并提供培训、项目岗位对接、生活补贴等。在一年的过渡期内。

8。人员配备:

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管理办法(试行)》(闽委发〔2016〕18号),省内编制已满的事业单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项编制,经省人才工作机构审核确认后,由省组织部审批。上述编制实行专项管理,实名统计,不占用用人单位人员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总编制。

9。薪酬激励:

省级人才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个人和团队的比例可不低于70%。省高层次人才薪酬可分为年薪协议薪酬和项目薪酬。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现金奖励,计入该单位当年绩效工资总额,但不受总额限制,不计入总基数。

在省直事业单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从事RD活动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在RD活动中的作用和实际贡献,按规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和奖励。

在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的省级高层次人才,同意在科技型企业兼职的,可按规定支付工资。

10。税收优惠: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要求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股份或出资方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股息或股权转让及出资比例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从科技人员职务相关科技成果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扣减50%,计入当月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收入”。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符合《财政部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取得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58号),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性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职称评定和专业技术评定:

A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直接认定相应专业的最高等级职称,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量的限制,可聘任。高级岗位单列,可直接聘任相关专业最高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

B类人才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认定(评审)。

从境外引进的A类、B类人才,境外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根据其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或技术水平,可直接申请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境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依据,不受其境内工作年限限制。

对在高校、公立医院工作的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认定其专业技术等级,自主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福建工作的艺术类专业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参加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系列职称评审;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台湾专业人士,可按规定参加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符合条件的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可以参加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选。

12。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创新支持:

台湾省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福建省实施<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关于探索两岸融合发展新路的实施意见》,在职业资格认证、项目特许经营、企业用地担保、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十三。评选表彰:

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加国家、省、市各级各类评选表彰活动。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为党代表、NPC人大代表、CPPCC委员、各级劳动模范。

(二)晋升和荣誉奖励

14。促销奖励:

对在认定期内晋升的A类、B类、C类人才,由省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A类人才奖励300万元,B类人才奖励20万元,C类人才奖励10万元,B类人才奖励10万元。

对越级晋升的人才,按上述标准累计奖励。晋升和晋升前级别的人才获得的荣誉奖励总额将会很高。

引进人才在安家费补贴的基础上享受晋升奖励(安家费差额不溯及既往)。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出台推广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15。荣誉奖:

对认定的人才,《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支持办法(试行)》实施后,新获得的超一流、A类、B类、C类人才认定条件中“荣誉称号(奖项)”或“承担科研项目奖励”相关规定要求有业绩的,省级人才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

奖励数量不限(认定期内A类、B类、C类人才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某项“荣誉称号(奖项)”或“科研项目获奖”的相关规定,如果该业绩已享受推广奖,则不再享受荣誉奖项。引进人才在安家费补贴的基础上享受荣誉奖励(安家费补贴差额不溯及既往)。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出台荣誉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三)关键计划支持

16。“一事一议”支持:

对引进的能够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超级人才,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人才、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中。,统筹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支持。特级人才可申请省级项目和政府资金,参与政府项目咨询论证、重大科研计划和行业标准制定、重点项目建设,参加国内各类学术组织,担任国家科研项目负责人,作为政府奖励候选人。

给予负责项目的超级人才更大的自主权,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的投入;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调整项目的研究内容或技术路线;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受聘人员可采取协议薪酬制,不受单位现有薪酬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的限制。

十七。超级储备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特殊储备人才项目的,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的基础上,再获得500万元支持。

18。“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项目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的基础上,再支持200万元。

19。“创业之星”和“创新之星”人才支持:

入选福建省“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工程的,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的基础上,再支持200万元。

20。国家重大人才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国家重大人才计划的,按不低于省级人才“百人计划”的相关待遇,不再重复参加省级人才“百人计划”。

21。“万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国家“万人计划”人员,按1:1国家奖励补助资金标准给予省级配套支持(中央在闽直属单位和省直属单位人才各支持一半),其中不低于50%用于工作,不高于50%用于生活。

二十二。省人才“百人计划”人才支持:

入选省“百人计划”人员,除B类人才扶持政策外,其他扶持政策按遴选公告规定执行。

二十三。台湾省高层次人才支持:

入选我省引进台湾省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的,相关待遇按《福建省引进台湾省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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