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材料

上海市筹公租房申请材料,第1张

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最新版)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沪房码〔2021〕5号),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市房管局发布修订后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包括申请条件、受理等细节。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批实施办法

沪房码[2021]7号

第一章总则

第1条(目的基础)

为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和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沪房码〔2021〕5号),结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的审批。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准入资格。如果是单身申请,我就是申请人。家庭的,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仅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婚子女。主申请人处理申请、申报等的行为。被视为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单身申请人或所有家庭成员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廉租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第五条(房屋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单个申请人或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为本市常住居民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参照本市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定计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其中,申请人以外的核定面积的其他人有其他住房的,其他人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的住房建筑面积。

(2)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任意成员非本市户籍的,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和租住公房的情况确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法为:在本市拥有产权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和份额计算面积;租住公有住房并持有《居住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按本市户籍人口数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个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3)单身申请人或家庭主要申请人工作单位在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在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原南汇区,且家庭成员中无一人是户籍所在地产权人的,户籍所在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住房建筑面积剔除政策并取得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人员,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仍可将本区域郊区户籍住房剔除出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申请受理

第六条(申请方法)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并在全市推行。

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居委会(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本辖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申请。

单身申请人(家庭)可向市内任何一个区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单位汇总申报材料后提交。

第七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家庭)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做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4)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住房的产权证,本市公有住房的租住公房证明;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住所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家庭主要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家庭主要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按照“一网办”、“全网办”的规定程序网上提交;其中,申请人无需提供受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获取的材料或者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可受理性)

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受理机构予以受理,收到日期为受理日期;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区受理机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的单身申请人(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只有完成公租房资格审核后,才能申请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如公租房、廉租房等。

第四章审核确认

第10条(审计)

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实期间,区受理机构可向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咨询,要求补充材料。

经核实,区受理机构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确认入学资格);发现单个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不合格的书面意见。

第11条(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对取得登记证(确认入住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经抽查发现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向区受理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区受理机构收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

第五章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家庭)应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单位为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14条(申请人信息的有限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查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各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并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批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16条(以提及方式实施)

各区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审核申请准入资格;项目供应实施前,准入标准应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七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资格审批实施办法》(沪房码〔2017〕1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资格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可移植文档格式文件的扩展名(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的缩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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