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官方原文)
上海住房准入标准和共有产权保障供应标准
(保单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根据《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6号令),制定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一、录取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
(一)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在提出申请的城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提高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申请前5年内未出售或捐赠过住房,但家庭成员间的住房捐赠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含未婚、丧偶或离婚满3年者),男年满28周岁、女年满25周岁,可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法的具体办法,以及非上海市户籍家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购买一居室。
(2)两三个人申请一个家庭,买一套两居室。
(3)四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三居室。
(四)家庭成员多、家庭成员代际结构复杂,或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将申请家庭原住房交由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需报市房管局备案。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较小的房型。
本标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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