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区筹公租房供应

上海市区筹公租房供应,第1张

上海市《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年6月22日,上海市房管局发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批实施办法》是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沪房码〔2021〕5号)的主要配套政策。实施意见于2021年4月正式下发。根据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实施办法》也做了相应修改。五项主要修订如下:

1。根据《关于优化居住证和社保年限准入条件的实施意见》修订内容,第四条第一款(申请条件)修改如下:

“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家庭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第二款:住房困难不变。

2。第六条(申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中“全市性管理”的修订内容,规定:“全市性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的受理采取常态化方式,实行全市性管理。”“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市内任何一个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沪住房保障〔2020〕96号),上述要求已于2020年实施。

3。第七条(申请材料)根据《关于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推进“一网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内容,相应增加规定。“以上申请材料可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按‘一网一管’、‘全网一管’的规定程序网上提交”;其中,申请人无需提供受理机构可以通过信息技术获取的材料或者可以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4。第十条(审核)规定准入资格审核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上述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住房保障〔2018〕81号)于2019年实施。

5。根据行政处罚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和要求,规范《实施办法》中关于隐瞒虚假报告、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处理的书面表述。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者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通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及时核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有关个人或者单位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根据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隐瞒不报、虚假证明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修订后的《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资格审批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准入资格审批实施办法》(沪房码〔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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