厢式货车武汉市通行规定

厢式货车武汉市通行规定,第1张

关于加强武汉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

关于加强我市货车交通管理的通知

一是三环路主线及区域内道路全天禁止外地货车通行。

二、货车通行三环路以内地区(不含三环路)的所有桥梁和隧道,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江汉大桥、隧道全天禁止货车(含新能源货车)、专用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用机动车、挂车通行。

(二)除武汉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大桥、江汉大桥外的跨江、跨河、跨湖的高架桥、桥梁全天禁止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除外)、专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专用机动车、挂车通行(部分高架桥允许通行的除外)。

(3)部分因施工原因禁止货车通行的路段,以《工期通知单》为准。

三、以下区域(及封闭区域内的道路)全天班龙靠港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通行。

(1)三阳路(姜妍路至韩晶路)-韩晶路(三阳路至硚口路)-硚口路(韩晶路至沿河路)-沿河路(硚口路至大兴路)-姜妍路(大兴路至三阳路)封闭区域(含上市道路)

(2)八一路(洪山广场环路至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至东湖南路)-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至东湖东路)-东湖东路-盐湖大道(罗燕路至梨园广场北路)-梨园广场北路-东湖路(梨园广场北路至杏林西路)-楚汉路(

(3)澳门路(解放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澳门路至黄埔街)-黄埔街(建设大道至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黄埔街至澳门路)围合的区域(含挂牌道路)。

四、下列道路全天禁止港口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除外)通行。

长青路、青年路(长青路至解放大道)、武胜路、鹦鹉大道(江汉桥至龟山南路)、龟山南路、武罗路、罗瑜路、姜妍路(黄埔街至三阳路)、黄埔街(竹叶山环岛至长江二桥)、徐东街(长江二桥至梨园环岛)、龟山北路(青川大道至鹦鹉大道)。

五、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路段,每日7: 00-22: 00,禁止港口货车(小型新能源货车除外)通行,本通告第一、二、三、四条规定的除外。

(1)地区

1.二环路(含)以内及地面建筑面积。

2.珞狮路(雄楚大道至南湖大道)-珞狮南路-三环路(珞狮南路至光谷大道)-光谷大道-俞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东湖绿道(鲁磨路至盐湖大道北广场路入口)-徐东大街-二环路(梨园环岛至雄楚大道)围合。

3.杨春湖路(友谊大道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杨春湖路至站前路)-黄河路-和谐路(白云路至黄河路)-白云路-团结大道周边区域(含挂牌道路)。

4.临江大道-罗家港路-和平大道-建设八路(含挂牌道路,不含临江大道)。

(2)道路

固戍路(兴业路至三环)、唐家墩路(兴业路至发展大道)、金桥大道(发展大道至三环)、友谊大道(罗家港路至杨春湖路)。

6.三环路以外的限制区域和道路。

(一)每天7: 00至22: 00禁止货车(不含新能源货车)在下列区域(含区域内道路)通行:

1.张公堤-东西湖大道-七雄路(东西湖大道至吴栋大道)-吴栋大道(七雄路至金山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张公堤、东西湖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除外)。

2.罗瑜东路(光谷大道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王庆路至九峰一路)-九峰一路(光谷三路至华山大道)-高辛大道(光谷五路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高辛大道至高辛二路)-高辛二路(光谷三路至光谷大道)封闭区域(不含3

3.武昌大道(金龙大道至纸坊大道)-纸坊大道(武昌大道至江夏大道)-江夏大道(纸坊大道至谭鑫培路)-谭鑫培路(江夏大道至文化大道)-金龙大道(武昌大道至文化大道)封闭区域(含挂牌道路)。

4.黄陂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黄陂二桥以东)-木兰街(钓鱼台大道环岛至黄陂大道环岛)-双凤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双凤桥以东)-百秀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白金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

(二)康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何炬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宜居路(康居路至和平大道)全天禁止中型以上货车通行。

七、左岸大道(江北大道段)全天禁止货车通行。

八、货车通过下列桥梁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总重55吨、轴重13吨及以上的货车(含新能源货车)全天禁止通行三环路主线、青菱高架桥、光谷三路跨沪渝高速大桥、华山大道老屋黄立交桥、燕西湖大桥。

(二)总重20吨、轴重10吨及以上的货车(含新能源货车)全天禁止通行朱家河大桥、高辛大道高架、左翎大道高架、仙剑村铁路跨线桥、冶金大道2号明渠桥。

(3)全日禁止总重超过15吨的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通过吴建桥。

(4)全日禁止总重10吨及以上的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通过东方大桥。

(5)大直闸桥全天禁止货车(含新能源货车)通行。

九、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和协管员的指挥,按照交通标志的指示通行。

十、本市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保持不变,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XI。凡违反本通告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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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79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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