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医保缴费标准

温州医保缴费标准,第1张

温州市医保缴费比例

(1)一级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8.2%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其中住院5.2%,门诊3%)。本人按本年度职工医保基数的2%缴纳,参保单位按月代扣代缴工资;

(二)职工医疗保险第二档,用人单位按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3%按月缴纳住院医疗费用。条件成熟时,探索建立职工医保第二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另行制定;

(三)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档案,按本年度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0.2%,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同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大病医疗救助月缴费标准不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每人每月5元,由参保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每人每月5元,按月缴纳;

(三)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1元,由养老保险(退职金)发放单位代扣代缴,按月发放。

缴费年限:参加一级职工医保的参保人(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办理退休手续时,一级职工医保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满20年,其中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参保人退休后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缴纳相应的职工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当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职工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标准,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引进人才、外地调入的公职人员、转业军官等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医保第二档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转入参加职工医保第一档。职工医保第二档原缴费年限按4年至1年的标准转为职工医保第一档。折算后缴费年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补足医保缴费年限后,方可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员工一级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一)在职人员、法定劳动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全部按实记账;

(二)根据不同年龄段,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从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中划入个人账户:

1.45周岁以下的按1%计入;

2.45周岁以上直至退休(退职),按1.3%计入;

3.退休(退职)后不满70周岁的,按2%计入;

4.70周岁以上,按2.3%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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