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

浙江省温州市独生子女退休补助政策,第1张

浙江温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最新消息

近日,浙江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下发通知,决定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温州的具体补贴标准参照省新标准执行。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2855元;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2405元;

对解放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218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生前抚养的子女、建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1335元调整为1395元。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险公司〔84〕218号、财企公司〔84〕879号、省总工发〔1984〕50号文件,晚年领取生活补贴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上述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7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855元;

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每人每月22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05元;

对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父母、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由每人每月206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8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45元。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省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区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

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标准:

根据浙江省劳动保险公司〔84〕218号、财企公司〔84〕879号、省总工发〔1984〕50号文件,晚年领取生活补贴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65元提高到1220元。

调整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所需资金按原渠道收取。生活困难补助等标准调整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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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16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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