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规定

苏州社保规定,第1张

苏州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标准+对象+流程

苏州市企业养老保险遗属待遇规定如下:

一、作用域对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21年9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包括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休职工),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

二。治疗标准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均为一次性待遇,计算标准如下:

1.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2.养老金标准,以被保险人死亡时所在省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乘以月数确定。其中包括:

(1)在职人员根据其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确定缴费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缴费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含15年)的,累计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每增加缴费1年,应缴费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超过30年的,按照30年计算,最长可缴费月数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根据其退休前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缴费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职工相同),基本养老金每满一年,最低缴费月数为9个月。

(3)以上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不足全年的月数折算到年。

3.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

4.作为计算遗属待遇基数的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确定。2020年,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4425元。

三。处理流程(退休人员死亡)

市区社会服务规划区(市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以下程序办理:

1.企业退休人员遗属(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死者养老金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述户口已注销的,持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到死者社会管理所在地街道或社区人民代理机构办理遗属待遇申请手续(居住在城镇社会服务统筹区以外的,到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保荐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也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申请。

2.社保经办机构(工作)受理后,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申请表》和个人账户金额(余额),提交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核对申请信息,阅读告知事项和承诺,并签字确认。

3.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如果你居住在城镇社会服务统筹地区以外,就是你接受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信息,核定遗属待遇标准。遗属待遇金额将按照申请人确认的领取方式支付至死者抚恤金支付账户或申请人银行账户。

4.申请人可前往受理申请的社保经办机构(工作)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缴费对账单》;网上申请的,可以通过申请渠道直接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注: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部省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后再办理遗属待遇申请。

四。相关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申请表》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个人账户金额(余额)时,需签字承诺所填写和提交的全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以核实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遗属选择其中一人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因工死亡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待遇按照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规定执行。

3.退休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遗属迟报死亡信息,导致多支付抚恤金的,多支付的金额在死亡待遇中扣除;扣款不足的,由遗属返还。

4.被保险人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享受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予以退还。

5.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在办理遗属待遇申领手续的同时,办理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和余额申领手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金额或者余额可以依法全部继承,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办理完上述手续后,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6.2021年8月31日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仍按原规定支付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经批准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可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直至丧失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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