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利用现有的科研设施和学术环境,面向国内外开放,加强学术交流,围绕学科前沿或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技术问题,开展高水平的研究工作,作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使开放实施室成为我国科学发展的重要研究基地;
(二)在从事创新、高水平研究工作的过程中,培养和集聚高水平的人才,使开放实验室发挥人才培养基地的作用;
(三)在科研工作中,逐步形成严谨、求实、民主、活跃的学术风气,团结互助的协作精神;
(四)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科研工作有条不紊和高效安全地进行。第二章 申请运行补助费应具备的条件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放实验室,均可申请运行补助费:
(一)主要从事基础性研究,而不是从事应用、开发及以技术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对外开放课题指南;
(三)有正式聘任的学术委员会;
(四)有稳定的科研和技术队伍;
(五)具备对外开放的基本条件,即:有独立的科研工作用房,专用的基本仪器设备,接待客座人员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六)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七)国家重点实验室经批准已正式对外开放;部门开放实验室经主管部委批准对外开放1年以上。
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必须如实提供有关书面材料,以证明符合上述要求。第五条 已拨专项运行经费的国家重大科研工程及实验室不在本经费补助之列。第三章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第六条 运行补助费的申请和评议工作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评议细则》进行。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须经主管部委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委核准。第七条 运行补助费的评议工作由国家科委委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进行,每3年受理1次。第八条 评议工作分为学科评议和综合评议两个阶段进行;评议的内容包括科学研究水平、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科研管理等四个方面。第九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送国家科委,由国家科委审定批准后,对外公布。第四章 运行补助费的发放和使用第十条 对每次申请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国家科委将根据专家评议的结果,按照择优支持的原则,对其中获得支持的开放实验室,按以下两类给予运行补助费:
(一)评议成绩优秀者,给予甲类资助;
(二)评议成绩良好者,给予乙类资助。第十一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对必须加强支持的某些学科领域的开放实验室,经国家科委批准,可给予适当的政策性补助费。第十二条 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统一由国家科委分年度通过有关主管部委戴帽下达。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给予运行补助费的开放实验室,连续资助3年至下一个申请年度;在下一个申请年度须重新申请,参加评议。第十四条 运行补助费的开支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仪器设备运行中所需水、电、气的费用;
(二)科研工作中消耗性试剂和器材的补充费用;
(三)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包括零配件的加工、购置);
(四)图书资料的购置费用。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从批准的第2年起,每年2月1日前向国家科委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一式三份。不报材料者停拨下一年度的经费。第十六条 获得运行补助费资助的开放实验室,应接受国家科委的检查。如提供的报告、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将酌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补助资格。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终止。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开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利用国家计划委员会装备投资或世界银行贷款兴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验收通过后,必须实行开放;在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具备开放条件的,经过批准,也实行开放。第三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是根据国家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一布点兴办的国家或部门层次的科研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机构。第四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及博士研究生,在科学技术的前沿领域开展高水平的基础性研究,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培养、造就高层次科学技术人才。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办成代表国家水平的科学技术中心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第五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以研究工作开放为主,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及技术、图书资料、软件等条件的开放。第六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领导,日常管理工作按隶属关系归口进行管理。第二章 开放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七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明确,意义重大,在学科发展的前沿或有广泛应用背景的领域开展研究,近中期目标清楚,具有特色;
(二)科学研究成绩突出,在本领域居国内领先地位;能承担国家、行业和地区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任务;
(三)培养研究生优势与特色明显,并有突出成绩,能承担一定数量高层次人才培养任务;
(四)有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学术造诣较深、管理能力较强、学风正派、勇于开拓的学术带头人,有优秀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及与有研究、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各类人员结构基本合理;
(五)有一定数量具有当代世界先进水平的、经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符合计量标准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实验辅助器材;
(六)管理水平较高,规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实验房舍设施及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图书资料等物资支撑条件与学术环境。第八条 高等学校中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经国家验收后开放。具备开放条件的其他实验室,由学校提出申请,按程序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作为部门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并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备案。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第九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性研究,应设立开放基金,公开发布基金指南、由国内外学者自由申请,经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择优支持。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客座研究人员,不得少于固定专职研究人员总数的一半,开放课题要占一半左右。第十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开放运行费主要通过竞争从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重点开放实验室运行补助费”取得;开放课题费主要由国家、部门和学校支持解决;一般研究经费应通过承担国家、部门、地区和研究课题解决。
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来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第十一条 开放研究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账,由课题申请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
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一)研究工作的需要的材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以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二)客座研究人员来室工作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
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决算。
对开放研究实验室的基金课题要定期检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课题可缘拨、减拨或停拨资助经费。第十二条 基金课题的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评议。成果由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申报奖励、发表论文要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名称,并将复制本送开放研究实验室。自带经费的课题成果归本单位所有,申报成果时须注明开放研究实验室名称。课题成果评审、鉴定后,总结、学术论文及原始资料等应立卷,交开放研究实验室存档。第十三条 博士生、博士后教师及专职科学研究人员、技术人员通过申请开放基金,开展课题研究,提高水平。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十四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其批准的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实行归口管理。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工作目标的论证、建成后的验收、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司牵头负责组织指导;建设过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设、技术管理与条件、财务、外事等各项工作分别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的人事司、计划建设司、条件装备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负责指导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博士生的培养工作由高等教育司负责检查与指导。日常的办事机构是科学技术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