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指南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指南,第1张

2022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全文)

实施日期:2021年12月1日

有效期:2026年12月1日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规则透明、制度完善、监管得当的住房租赁市场环境,促进现代住房租赁业发展,加强住房租赁信息采集,根据《广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住房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负责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系统的开发、维护、管理和数据采集统计。

区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街道、镇人民政府受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四条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登记,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房屋租赁信息发布和查询服务。

第五条出租人、承租人、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具有房屋租赁经营范围的机构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先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第六条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他具有住房租赁业务范围的机构对外出租房屋时,应当经委托人同意,通过广州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合法来源信息)和出租人身份证明,由住房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进行查验。

第七条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并取得房屋验证码的房屋信息,在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门店网站或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屋信息时,可以标注。

承租人可以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租赁信息,也可以查询房屋租赁信息。

第八条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双方自行签订合同的,租赁当事人可以单方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手续。房屋租赁企业出租房屋,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的,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租赁企业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租赁当事人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或广州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备案。

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录入并上传以下信息:

(一)租赁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提供房屋验证码的,只需要上传租客信息和房屋租赁合同即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网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同步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提前终止的,应当提供原租赁合同的登记证号并上传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提前终止证明。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受理后,将生成登记备案回执编号,回执编号作为当事人查询登记备案进度的凭证。

第十一条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完成后,广州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生成《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证》,并提供登记电子凭证。

租赁当事人可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自行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将在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中掌握的房屋租赁信息及时共享至政务服务平台。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已通过政务服务平台获取租赁信息的,租赁当事人可不再办理租赁合同登记。租赁当事人需要打印《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证》的,应当通过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补充完善信息。

第十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州市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反映的租赁信息,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巡查,核对相应的租赁信息。

第十四条出租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其他具有住房租赁业务范围的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改意见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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