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

济南生育保险政策生育津贴,第1张

济南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市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调整如下:

一、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人均定额结算,标准为1200元,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怀孕的增加600元。

二、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伴有生育并发症的,实行定额结算,实际费用低于定额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定额结算金额的,具体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2个月以内(含2个月)流产的700元;怀孕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引产2100元;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导致流产的2700元。

2.自然分娩2700元,每多一个胎儿增加500元;阴道手术生产3100元,每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剖宫产5500元,疤痕子宫(有子宫手术史)增加700元;同时生育绝育增加390元。

3.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350元;因病需要在医院取出宫内节育器2000元(门诊取环失败,宫内节育器嵌顿等。);绝育费用1200元;再通手术费用1800元。

三、参保人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伴有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按定额结算和按服务项目结算相结合的办法。妊娠剧吐等25种情况,按病种实行定额结算,实际发生的费用低于定额的,超过定额的按定额结算;“子宫破裂”等12种情况按服务项目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据实结算。(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前无工作单位六个月以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按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费、生育并发症)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男性配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5.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退休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支付。

六、参保在职职工足额缴费且连续缴费不足1年的,待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后,由统筹基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女职工生育补足职工生育津贴。

七、参保职工在生育或排水产前1年内变更工作单位的,生育津贴按照生育或排水产前1年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计发。

八、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继续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机关事业单位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补助金标准参照企业执行。上述政策措施与我市此前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今后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新调整的政策执行。

附件: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结算标准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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