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

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第1张

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政策

荔浦市申报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审政策

一、国家级、自治区级、桂林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参会人员

1.国家级:申请全国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社,符合《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价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

2.自治区级、桂林市级: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2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协会。例如,2021个自治区级、桂林市级示范社团的评审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含)。

3.力普级: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农民合作社或农民合作联社,在市场监管登记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含)。

除往年被授予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单位外,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均可申请,不设名额限制。对参与荔浦级示范社的脱贫致富条件明显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选择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合作社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执照齐全,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挂牌的办公室,有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桂林市、荔浦县)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定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健全有效,各自的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合作社成员超过150人的,可以依法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为成员总数的10%。如果有510名成员,成员代表的最低人数为51人。

2.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社会事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并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所有出席的成员将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由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会员大会选举和表决采取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投票权,附加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本社会员基本投票权总数的20%。

(三)财务管理标准(各级通用标准)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者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记账和核算。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兼职。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会员账目健全,其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机构的交易量(金额)、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晰。

3.可分配盈余按会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金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通过保护价或定价收购农产品的合作社,或经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将所有可分配盈余投入本社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合作社,视为实行盈余返还。与成员无产品或劳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股份比例分配。

4.国家财政直接补贴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但扶贫项目资金管理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自治区级)。

5.每年编制年度经营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置于办公室供成员查阅,董事会接受成员查询。

6.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机构的财务进行审计。

7.国家财政直接补贴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理和保护制度。

8.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定期报送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四)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基础

自治区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有30多个成员,总出资20多万元,年经营收入20多万元。

2.从事一般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有50多个成员,总出资30多万元,年营业收入50多万元。

3.从事水产养殖的农民合作社有20多个成员,总出资50多万元,年营业收入200多万元。

4.从事特色农林养殖、社会服务、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工艺品及制品等产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15人以上,总出资2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万元以上。

5.联合社会员机构注册会员100余人,联合社年营业收入200多万元。

6.对扶贫地区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造林合作社,对注册成员20人以上、总贡献1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的,考核条件统一放宽。

桂林市

1.经济实力雄厚,有一定的工业基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30人以上,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300多亩,销售收入50多万元。

(2)从事造林、苗木花卉、森林经营、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5人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50亩以上,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3)其他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50人以上,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200亩以上,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

(4)从事水产养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20人以上,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水产养殖销售额200万元以上。

(5)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业务是提供农机、植保、科技、水务、农资等社会化服务。,拥有注册会员10人以上,会员总投资2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20万元以上,客户50人以上或单个服务面积400亩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合作社、超市、企业、学校等对接。,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荔浦市县级

1。经济实力雄厚,有一定的工业基础。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马铃薯)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20人以上,出资总额7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200多亩,销售收入30多万元。

(2)从事造林、苗木花卉、森林经营、林下种植等林业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0人以上,出资总额15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00亩以上,销售收入70万元以上。

(3)其他从事种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30人以上,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50亩以上,销售收入150万元以上。

(4)从事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15人以上,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50万元以上。

(五)以提供农机、植保、科技、水务、农资等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成员7人以上,投资总额15万元以上,营业收入15万元以上,服务对象30人以上或者单个服务面积250亩以上。

2.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业合作社、超市、企业、学校等对接。,或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V) 服务效果明显

自治区

坚持服务会员的宗旨,以我们的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联合社的成员社达到5个以上。

桂林市荔浦县

1.坚持服务会员的宗旨,以我们的会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50%,新品种、新技术得到推广。

3.对农民增收作用突出,社员收入明显高于本县(市、区)非社员农民和同行业农民20%以上。

4.广泛推行标准化生产经营,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健全生产、包装、储存、加工、运输、销售和服务的记录体系,实现产品质量的可追溯。

5.对带动辖区群众增收致富、巩固脱贫成果、实现乡村振兴有效对接作用明显的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荔浦县)

(六)卓越的产品质量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采集和保留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自治区级要求)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停用兽药期限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食用农产品证书等制度。(自治区级要求)

(七)社会口碑很好。

1.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会员利益受损等重大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非法金融活动。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治区级要求)

4.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自治区级要求)

被评定为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优先推荐申请自治区级示范社。被评定为自治区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在申报国家级示范社时优先推荐。

(八)获得“三品一标”认证者优先

桂林市荔浦县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准认证(统称“三品一标”)并在有效期内优先评价。

对从事农资、农机、植保、排灌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适当放宽。示范社的评价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排灌等服务,承担繁重任务,为生态建设和公益林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申请和推荐程序

1.国家级:

(一)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申请主体填写申请材料,通过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系统提交。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水利、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同级、地、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核,报自治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逐级遴选。

自治区:

(一)农民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征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税务、银行保险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意见同级,再确定推荐的县(市、区)名单并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场监管、林业、供销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乡村振兴局、税务、银保监管、地方金融监管等其他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推荐名单,向全区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推荐。

2.桂林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根据合作社实际经营的主营业务选择,向县(市、区)相关农业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农业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行业类别(农业、水利、林业、牧业、农机、供销等。)并报送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园林、市场监督管理、工信、供销等部门,,并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推荐的县(市、区)名单。推荐名单由县(市、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汇总审定后,报送桂林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桂林重走过程的评价。

3.荔浦市县级: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申报。根据合作社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选择,向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汇总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注明行业类别(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供销等。)并报乡镇人民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定乡镇推荐名单,并报荔浦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3)荔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供销等部门对申报示范机构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将审核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对荔浦合作社示范社进行评审后,在荔浦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被荔浦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认定为“荔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应提交以下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书面申请。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文件及电子版推荐汇总表。

3.合作社填写的《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国家级)》、《2021年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表(自治区级)》、《桂林市第X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桂林市本级)》和《荔浦市第八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荔浦县本级)》,并加盖合作社公章。

4.证明材料(份):

(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

(2)2021年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签名、合作社成员名册及出资情况、加盖印章的2020-2021年农民合作社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及盈余分配表)及收益分配方案(仅2021年的需提供县级)、合作社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2021年合作社纳税申报表、合作社成员工商登记电脑查询表;合作社人民银行信用查询表。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产品注册商标、自治区级著名农产品、县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等证书或委托书。

咨询联系单位:荔浦农业和农村局

联系人:陆

联系方式:0773-721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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