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的经营规模
1.种植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原则为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级要求30亩以上)。对资金和劳动力投入大、经营要求细、经营效益好的生产项目,可适当降低面积规模。
2.从事造林、育林(包括林业、种植、养殖用林地)等涉林经营活动的家庭农场,林地面积150亩以上(规模为自治区和桂林市通用标准,荔浦一级要求10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期限15年以上(本条适用于自治区)。
3.养殖家庭农场的规模要求原则上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自治区:存栏母猪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笼养蛋鸡1万多只;年出栏生猪2000头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年出栏肉鸡2万只以上;标准池塘20多亩,产量2万多斤;200多平米的网箱养殖,产量10000多斤;饲养1000只以上、产量2000公斤以上的甲鱼;龟塘5亩多,产量3000多斤。对上述养殖家庭农场,经营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经营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列入国家禁养和禁食类别的野生动物(特种)养殖场不得推荐为示范家庭养殖场。
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和年产量(产值)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
桂林市级:畜禽水产家庭养殖场,其规模要求符合下列标准之一:能繁母猪存栏5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10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300多只;年屠宰肉兔5000只以上;库存鸡蛋10000多个;年屠宰肉禽2万只以上;标准鱼塘20多亩,养鱼年产量10000多斤。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4.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荔浦县:存栏母猪3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存栏奶牛30头以上;该种畜可繁殖5头以上奶牛;年出栏肉牛30头以上;每年屠宰肉羊200多只;每年屠宰肉兔3000多只;库存蛋禽6000多只;年屠宰肉禽15000只以上;标准鱼塘15亩以上,养鱼年产量7000公斤以上。其他特色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对综合养殖、加工的家庭农场,可适当放宽经营用地面积和畜禽年出栏(产量),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又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和效益。综合家庭农场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应在15万元以上。
贫困村家庭农场申报标准,能增加当地群众收入,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