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长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第1张

2021长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方法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城乡居民医保进入“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原新农合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他们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打破了医保制度中的“双轨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

保基本、减负、惠民仍是长春医保政策的主线。

随着新政的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现有基础上有所提高。原居民参保人员新增和完善了4项待遇,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增和完善了9项待遇。

参与方式:

参保时需要携带户口簿(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到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或各市县制定的经办点办理参保登记。

学生办理保险时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由所在学校在课堂上登记,学校汇总后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低保、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农村“三无”、孤儿等特殊群体由县(区)民政、残联引入参保登记系统。

新生儿出生后,由生育保险定点机构录入信息系统。非定点机构出生的新生儿,与城乡居民同等参保。

治疗批准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即时结算。参保居民结算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城乡居民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可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随时申请门诊慢性病。提交医院的诊断证明、与申报疾病相关的住院病历、化验、检查报告等。,我的身份证和社保卡。参保人向定点医院医保办申报后,定点医院医保办将病种分类后统一办理审批。

经当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检查会诊,尚未确诊的疑难病症患者,或已在当地无条件检查或治疗的危重患者,经转出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或医务部门审批后,直接在异地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参保居民可携带医保卡、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住院单据、费用汇总表、诊断证明原件、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特殊检查报告、吉林银行银行卡;已办理转诊手续的,还应提供转诊审批表。去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将报销款拨付到参保居民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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