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假规定

南京市事假规定,第1张

南京事假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劳动的;

(3)因员工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第29条规定:

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哺乳时间、男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

第30条规定:

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NPC代表和CPPCC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3)选举代表出席政府、政党、工会、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召开的会议;

(四)担任人民法院陪审员;

(五)出席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

(六)基层工会兼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七)作为集体协商代表,参与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征兵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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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1090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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