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特别附加税中扣除的项目包括:1。儿童教育;2.成人继续教育;3.重疾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赡养老人的支出;6.个人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等。
特别附加税的扣除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年3600或者4800的标准;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为广大群众减负,狠抓让广大群众得到更多实惠的要求。特别附加税的扣除标准如下:1。子女教育费用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按照每年3600或者4800的标准;3.大病医疗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参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至第七章:
第二章:儿童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全日制教育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高等教育(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教育)。
年满3周岁且在进入小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儿童,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扣除标准的100%,也可以双方都扣除扣除标准的50%。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第七条纳税人的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习签证等相关教育文件备查。
第三章:持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继续学历(学位)教育的费用,按照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学历继续教育的抵扣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纳税人从事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保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严重疾病的医疗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由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保存与医疗服务收费和医疗保险报销相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向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中记录的本人年度医疗费用的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
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中国境内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住房的,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当年按每月1000元标准扣除,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房贷利息抵扣。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时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可以选择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具体扣除方式。
对于夫妻双方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贷款,贷款利息支出可以由购房人按照100%的扣除标准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照50%的扣除标准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扣除方法。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房屋贷款合同和还款凭证备查。
第六章:房屋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发生的住房租赁费用,可按以下标准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外,市辖区户籍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户籍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拥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就业所在地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地区、州、盟)的全部行政区域;纳税人无就业单位的,为税务机关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有一方扣除住房租赁费用。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费用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保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支持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扶养一个以上被扶养人的扶养费,按照下列标准统一扣除: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人分摊的金额不超过每月1000元。
可以平摊,也可以由被抚养人约定,也可以由被抚养人分摊。
约定或指定共享的,必须签订书面共享协议,指定共享优先于约定共享。
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改变具体的分摊方式和定额。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周岁的父母和子女均已死亡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