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工伤认定程序
(一)申请
1.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或者延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在此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二)接受
1.补充材料。社会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
2.接受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或者按照要求补正了全部材料。经审查,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调查和核实
认定工伤案件应当坚持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并重的原则。社会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在书面审查和现场调查过程中告知申请人补正必要的证据材料,也可以依法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查阅有关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制作调查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工伤死亡等大案要案必须查处。
(三)确认决定
1.鉴定依据。工伤认定、视同工伤、不予认定和不予认定工伤,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2.测定时限。社会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决定。
3.暂停确定时限。社会行政部门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依据的,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社会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有关当事人。中止消失后,应当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四)交付
1.交货期限。社会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送达有关当事人。
2.交付方式。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行政文书的送达,参照《民法通则》的相关送达规定执行。优先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转账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并开具服务收据。当事人收到相关文件后,应填写送达回执,并按期交回人社行政部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作出后,工伤职工伤情相对稳定、伤残且影响劳动能力的,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到Xi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