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东莞市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官方解读
一、公告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税收执法标准统一,公平二手房转让税负,提高办税便利性,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按照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的要求,服务“六稳”、“六保”、“不炒房”,按照“便民办税、减负”的原则,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关于我市个人二手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公告》,为与省内其他主要城市统一执行标准,保持税负一致。
(一)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个人转让二手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1%。
1.5%.拍卖等特殊情况下的转让,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二)个人转让二手非住宅用地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1号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行业所得率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东莞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2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