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发布《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个文件,提出要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新区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纳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提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新区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市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基数暂参照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由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同一单位的职工执行相同的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按照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职工个人可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纳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按照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办法》提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的职工实行相同的缴存比例。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建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一般按照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和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也对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进行了规定,提出本细则颁布前,缴存人已经提取京津冀住房消费且仍在继续的,可以按照原提取政策继续提取。本细则颁布实施后发生的情况,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