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消耗物的概念

民法上消耗物的概念,第1张

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

物因一次性使用而灭失。如食物因吃而消灭,货币因使用而丧失所有权;物因一次性使用而改变品质的,如原材料经加工变为产品。

物的消耗性大多是自然形成,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非自然的消耗物,可成为法定消耗物,如一次性针筒、杯、碗等。

对于消耗物,一般不能请求返还原物。而是通过金钱补偿。

消耗品。

消耗品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品,酱油是中国国人餐桌上必备的东西并且不能重复利用。

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如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pretty/2881280.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2-03
下一篇 2023-02-0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