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农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资格登记。名称中带有“合伙”和“公司”字样的家庭农场应当进行登记。
2.申请登记的家庭农场应当具有一定的土地经营规模。从事水稻、小麦、玉米等粮食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当在100亩以上;从事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者其他作物种植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当在30亩以上;从事水产养殖的,土地经营规模应在50亩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土地经营规模应达到上述标准下限的70%以上。
3.家庭农场可以将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其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场所登记为其住所。
4.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粮食、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作物种植和养殖,可以兼种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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