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大“边民”董如彬因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获刑年零个月

网络大“边民”董如彬因非法经营和寻衅滋事获刑年零个月,第1张

本月23日上午,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董如彬非法经营案、被告人侯鹏非法经营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侯鹏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董如彬、侯鹏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董如彬、侯鹏通过编造虚假信息、帖子等方式,向他人提供有偿信息网络服务。其中,被告人董如彬组织、参加犯罪4起,涉案人民币34.5万元;被告人侯鹏参与三次犯罪,涉案金额25.5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董如彬为提高知名度,编造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105”号湄公河上中国船员遇害的虚假信息,在多个网络平台传播,歪曲事实,制造事端,引起大量网民观看、转载、传播。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如彬、侯鹏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信息牟利,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董如彬是主犯,侯鹏是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中国船员在湄公河遇害后,被告人董如彬编造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恶意攻击、诽谤国家机关和政府形象,严重扰乱公共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也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董如彬应数罪并罚。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如彬、侯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查控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被告人董如彬、侯鹏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部分NPC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群众代表和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宣判后,被告人董如彬口头表示要上诉。被告人侯鹏服刑完毕,口头表示不上诉。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712938.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7-13
下一篇 2022-07-13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