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两税法

什么是两税法,第1张

你好,据我所知:

简单地说就是将以人口数纳税改为以资产的多少来纳税

唐朝前期的赋役制度称为租庸调,源于北魏到隋朝以均田制为基础的租、调、力

役制度。租庸调制的特点是以丁为征收单位,不服徭役可以折“庸”代替。这个定制为唐王朝聚敛了巨额的财富。后来,随着土地买卖和兼并的盛行,均田制逐渐遭到破

坏,农民受田普遍不足。政府又不断加重赋税,致使许多农民破产逃亡,政府控

制的纳税人数越来越少,财政收入减少。这样,租庸调制行不通了。780年,唐政

府根据宰相杨炎的建议,颁行两税法

两税法规定每年分别在夏秋两季征税。它的主要内容为:政府根据每年的开支确

定赋税总额然后摊派征收;以779年的垦田数作为摊派税额的标准;租庸调和其他

杂税全部取消,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征收地税和户税;商人在所在的州县纳税,

税率为资产的三十分之一。

两税法的特点是从按丁征税转为按财产征税。它从法律上取消官僚地主的免税特

权,扩大了征税面。同时,它将各种赋税加以合并,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是

中国税制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两税法一直实施到明朝中期,颁行“一条鞭法”

后才废止。

唐初,对农民实行“租、庸、调”赋税制,除田赋、丁调、劳役外,还以亩计征“地税”,按户计征“户税”,每亩附加“青苗钱”,此即朝廷财政的主要来源。

开元天宝年间,土地兼并严重,丧失土地的农民四处流浪,均田制遭到破坏,户籍亦十分混乱。“不为版籍,人户寝溢,堤防不禁。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失去土地的人因有户籍在,仍需负担沉重的赋税,富人增加了土地,因享有特权而免税。“凡富人多丁者,率为官为僧,以色役免,贫人无所入则丁存。故课免于上,而赋增下”,“百姓受命而供之,沥膏血,鬻亲爱,旬输日送无休息”。

安史之乱以后,赋税混乱状况加剧,以致于“王赋所入无几”。大历初年,京畿废除租、庸、调制。唐德宗年间,由于税制混乱,官吏层层中饱私囊,朝廷收入无法维持正常开支,税制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建中元年(780)正月,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正式颁令实行新税法:“计算百姓及客户,纳丁产,定等第,均率作年支两税。”两税法的主要内容有:一,提出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即先计算国家每年各项支出的总额,再计算国家各项收入的总额,以这两方面的数额为依据,根据财政支出所需费用的总额,确定向百姓征税的数额,把这个数额摊到各州县,各州县再按亩数和户等向百姓征收,并将量出制入落实到大历十四年的旧征额数,以防止统治阶级上层由于奢侈无度而导致横征暴敛;二,规定“户无王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贫富为善”,即不分主客户,按现居住地户籍,不分丁男中男,均以贫富定等级;三,不定居的行商人,于所在州县按三十分之一纳税,使其与定居者一样负担租税;四,将以往征收的租庸调、户税、地税及其他杂税等全部并入两税,统一征收,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五,将征收实物赋税改为征收货币;六,明文规定两税之外,辄率一钱以枉法论。简言之,两税征收对象,一为户,二为地,户按资产定等,地按亩数征收,为确保税收,“贞元四年诏天下,两税审等第,三年定户”。

同时,杨炎提出将政府岁入由皇帝私藏改归政府。唐代本规定国家公赋与皇帝私人经费分头管理,安史之乱中,因财政入不敷出,无法应付,就将国家公赋收入和皇室经费合到一起,成为“天下公赋为人君私藏”。杨炎主张公赋仍归政府,每年提出一定数额为皇帝私用。

两税法推行的初期,对平民小户有利。以往朝廷用钱,则随意加税,名目繁多,富户或做官人家,设法逃税,而一般百姓家口多,只能按丁纳税,苦不堪言。新税法按资产而不按丁口征收,也不区分土客户,这样,一些有田产的富户、富商就得多负担税额,而失去土地的农民则可以少纳税或不纳税,负担有所减轻。

推行两税法,暂时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对象,约束了官吏的贪赃枉法行为,“两税之兴,其首要之务,实为去无名之暴赋”。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据记载,建中元年,两税所得税款一千零八十九万八干余缗,谷二百一十五万七千斛。

两税法的实施,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初实行曾起过较好的作用,但不久即弊端丛生。建中二年(781)以后连年征战,军费成倍增加,朝廷借口“量出制入”,税上加税。如,建中三年(782),淮南节度使陈少游上表请求在本道两税钱中每千文加二百,唐德宗马上批准,而且通知各道均加税二百文。诸如此类,各道不时要求暂加税收,当然,各地加税后,也进奉一部分给朝廷。

两税法规定,不分主客户,按现在居住地立户籍,不分丁男中男,按贫富定等第。贞元四年(788),唐德宗敕令天下每三年定一次户籍,按户口增加。税钱增长考核地方官吏政绩。于是,地方官吏迫使老百姓分户,诱骗邻境居民逃入本境,这样税额又全部摊派给土著户,且限期完税,贫苦人家尽好借债卖儿缴纳。按贫富定等级,可是有人资产贵重却易于藏匿,田产物产堆在场院、谷仓,虽不值钱,却被认为富有,造成“务轻资而乐转徙者,恒脱于徭税。敦本业而树居产者,每困于征求”。

规定,商人纳税三十分之一,以商人盈利,三十而税一,实际比农民负担轻得多,定居者分夏秋两季纳税,这般促急,造成“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而且旱涝灾年,照旧收税。此外,两税均以钱计算,“所征非所业,所业非所征,遂或增价以买其所无,减价以卖其所有,一增一减,耗损已多”。如,农民生产粮棉,官府则将粮棉折钱收税,初行两税,定三匹绢为一万钱,到后来六匹绢才抵一万钱。到唐穆宗年间,钱愈重,物愈轻,八匹绢才抵一万钱,农民的负担实际上增加三倍。

两税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依据,保留丁额,只许增加,不许减少,虽然十室九空,仍依照丁额下摊。《新唐书·食货志》记载:“税取于居者,一室空而四邻亦尽。”由于强行摊派,逃亡之人愈来愈多。唐宪宗年间,原有四百户的渭南县(今陕西渭河平原南部)长源乡只剩下百余户。

至于租庸调及其他一切科目全部废除,但各种苛杂税比正税还多,且兼并之家,私敛重于公税。

两税法推行中的这些弊端,宰相陆贽、翰林学士白居易均有奏议,要求朝廷“取之有度,用之有节”。也有人提出恢复租庸调法或实行均田法。但两税法终究没有废除,直到明代后期才由一条鞭法取而代之。

“编户齐民”

①被西汉政府正式编入户藉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

②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农民的主要负担):

①田租:十五税一;

②人头税:A.算赋:120钱;B.口赋:20钱;

③徭役:每年一个月,不去则交更赋代役;

④兵役:一生服役2年。

评价: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封建制度的本质就是剥削压迫农民的制度。

唐代租庸调制

引言:均田制与租庸调制的关系

隋文帝亦承袭北朝的均田制隋末大动乱后,唐初亦面对社会经济萧条,地广人稀的问题,唐高祖亦颁布均田令,并在这个基础上(均田制)推行「租庸调」赋税制度可说是田制和税制的配合

均田基本内容:

80亩是口分田,20亩是永业田永业田可传给后代,口分田要归还政府

甲:租庸调的内容

可谓租,庸,调

租——即田租

庸——即力役

调——即土产

此制可说是以人为本的税制,是人头税的一种但也包括力役是一条龙式的赋役制度

唐初除了租庸调之外,还有两项附加税,「地税」和「户税」

地税:每亩交税二升,本意是为了预备作义仓储粮之用,其后变为正式税收户税:是按每户人家的财产分为九等,按等级不同收税下下户收五百文,下中户一千文,依次递增五百文,至上上户收四千文

乙)租庸调的优点

1为民制产:

民有田但不能全有,政府有收入也不能聚财开创大唐盛世

2税收项目分明:

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公平和清楚是先进的赋役制度

3轻徭薄赋:

田租初唐仅四十税一,比汉三十税一还轻;力役每年20日,比汉每年一个月少可说是我国史上最轻的税率

国家富裕而税率低,唐政府明白藏富於民才是富强的道理

4促进经济恢复:(均田和租庸调的配合)

均田制成功之处

1增加大量耕地,2防止土地兼并+再配合完善的租庸调制收取赋役=使民间经济和政府财制得以复苏

两税法

租庸调后期破坏的原因(即「两税法的推行的背景」)

1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已大量开发,有不够分的情况

反映了租庸调受时间的限制,不能永恒

2土地兼并严重

皇族也兼并百姓土地,永业田和口分田也包括在内

人民无法交税,成为逃户

结果:贫富悬殊,政府收入大减全国财富控制在小部份人手中

3社会动乱,户籍散失

战乱+逃户+土地兼并+官员徇私篡改,使户藉遗失和变得不准确

没有户藉,租庸调形同虚设!

4安史之乱爆发是租庸调彻底败坏的关键

藩镇有独立财权,不理中央

唐室增加赋税(租庸调以外),以助平乱

战乱使均田制完全败坏,没有均田,又何来租庸调

5运输不便

在太平日子,以实物交税,已有不便!唐中业后兵祸连年,根本不能运送税品租庸调制名存实亡

在以上种种原因下,一种简易,轻便的税制应运而生就是两税法

唐德宗在公元780年,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取代租庸调

两税法内容:

1收税额原则:

量出为入徵税的数目,是由中央及地方官员预先计算每年所需的开支,然后向人民摊派徵收

2收税对象:

有田产,有财产的人按田亩的数量徵收「地税」;

按每户人家财产数量徵收「户税」;

向商人的买卖盈利徵收商税

不是以人头为计,是以财产定税!

内容:

地税是按亩数徵收米麦;户税按「钱」为单位计算,徵收时可缴交钱或等价的「实物」

收税时间: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故称两税制

杨炎只为方便政府收税,并无为农民设想但此法实行后,对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

两税法优点

1政府收税简便

只向有土地,有财产,有收入的人徵税,施行比较容易

在租庸调制度下,官员,地主及地主庇荫的《客户》都不纳赋税但两税法下,这些人都纳入税网

只要有财产,就一定要立税

2 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两税法规定赋税以货币为主,无形中增加了货币的使用

而两税制税额之制订,乃量出为入,合乎现在财政学上「量出制入」的原则,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人民有较大的迁自由

无论百姓迁往何处,也可收税使人民的流动自由大增,加强地方交流和促进经济发展

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两税法的缺点

1意味著政府不再向人民授田,不再为民制产民间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鼓励兼并,加速贫富悬殊

2令各地税率不再一致了例如甲乙两乡本来各有十户,各摊派了定额的税,但甲乡五户逃到乙乡,甲乡五户便要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而乙乡由十五户来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

3两税规定以钱为主要交税单位,令物价浮动不定,商人又可以控制物价,令农民要付出多倍的农作物,才足以缴交赋税

4 官员没有更新资料,当某户贫富变更后,户的等级已变,但税额却不变,这税制便变得不公平了

)后来政府财用不足时,又在两税制之外向人民要钱,要人,加倍徵收,有法等於无法,人民苦不堪言

庚) 租庸调与两税法比较

)标准:租庸调以人丁为标准,不问其实际拥有的田亩;两税法以财产,田亩的多寡

)税额:租庸调规定的税额固定不变;两税法的税额依政府的需要而定,经常变动

)项目:租庸调项目分明,但有点烦琐;两税法合并为户税,地税,手续简使

)期限:租庸调每年纳税一次;两税法每年纳税两次

)计算:租庸调徵收实物;两税法依钱而折算

方田均税是亩田制的一项内容

其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之实施。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后来又屡行屡辍,时断时续,最终于宣和二年

一条鞭法”是明朝张居正在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归并为一,并规定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明史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一岁之役,官为金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微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立法颇为简便。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一条鞭法”的要点,一是将计税基础由按丁、按亩的两税法,统一为按亩折算缴纳,二是将田赋、摇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改实物、劳役的征收方式为合并征收银两,从而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做法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

二、影响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

2、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税法结果

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

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百度百科-两税法

百度百科-租庸调

唐朝两税法的征收方法有: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分两种:一种是斛斗(即谷物),按土地面积摊征;一种是税钱,按户等高下摊征。元额虽规定以大历十四年的数字为准,实际上是以大历中各种税额加起来最多的一年为准(但两税元额中不包括青苗地头钱,青苗钱以后仍然单独征收)。各州、县都有自己的“元额”,也是以大历中最高的一年为准。

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无论有什么变化,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

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得过六月,秋税不得过十一月,因此被称为两税(一说是因为它包括户税、地税两个内容)。

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征税。

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两税法全部的内容,包括:什么是两税法、唐代是如何推行两税法的、古代农民如何纳税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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