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一条鞭法的是谁

推行一条鞭法的是谁,第1张

推行一条鞭法的是张居正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推广到全国。

新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实施结果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百度百科-一条鞭法

众所周知在明朝初期,纳税主要针对农业,但详细来说,徭役制度主要分为三种“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主要的赋税制度是“甲正役”,内容主要是将人民分为不同的单位,不同家庭按家中年龄在十六到六十区间中的男丁数量多少多少分为三六九等,以此来增收赋税。

明朝前期,因为刚刚经过战争,所以整个国家大部分都是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这种赋税制度才有了相对稳定的条件。

不过到了明朝后期,土地私有化得到了发展,土地兼并得到了流行。地方上,地主豪强放肆掠夺,地方官府勾结地主豪强逃避相应的赋税。中央里,宦官掌权,操控着整个大明王朝的政治,他们在社会上社会上大肆贪污腐败。为了讨好这些当权的宦官,各地官员,纷纷剥削百姓来迎合他们,因此国家赋税急剧减少。

明朝中后期,皇室十分庞大,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奢靡成风。随着倭寇和少数民族的不断入侵,政府需要支出庞大的军费,国家财政常常入不敷出。国家税收制度急需改革。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很多农民看到了生活的希望,纷纷弃农从商,投身于商业、手工业当中,由于当时明朝并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发放统一的货币,有些有纪念意义的货币,只凭皇帝意愿随机发放。

为了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白银,市场中广泛使用,这也为之后一条鞭法的实施提供了有利条件。

一、“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1553年,当时担任顺天府巡抚的欧阳铎和苏州知府王仪,在地方担任官员时发现了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于是提出“以田为母,以户为子”的办法。征收赋税之后,又有官员相继提出“钢银”的征收办法,将整个县需要缴纳的徭役分为正杂两个部分,按照“丁四粮六”的比例进行征收。

之后又出现了“一串铃”的办法,在海瑞等官员的主持下,这两个办法在南方地区大力推行,因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公元1581年,在嘉靖皇帝的同意下由丞相张居正主持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首先丈量全国土地,统计全国耕地面积。因为当时存在很多多占土地,土地兼并等问题,加上有很多农民弃农从商,所以当时的政府并不了解国家真正的耕地面积有多少,因此“一条鞭法”首先,采取的措施就是“清丈土地”,明确付税。当时所测量的结果,比政府登记在册的土地整整多了28亿亩。这对于整个国家来说,是一笔不小的税收。

在实行“一条鞭法”之前,国家采取的是赋税、徭役分开的制度。赋税根据田亩多少进行交纳而徭役由家庭中男丁的多少进行征集。除此以外还有很多杂乱的征税项目,比如说“方物,土贡”。这样很容易加重农民负担,同时也增加政府工作负担。

“一条鞭法”将农民所需交纳的负税和承担的徭役全部结合于一体。赋税按照田亩土地大小进行征收,原本每家每户所应出的劳役由政府负责雇人。这样一来各级地方政府就难也贪污赋税,压榨百姓了,渐渐的赋税制度走向了稳定,农民的生活也渐渐的安定了下来。

在我国唐代以前征交赋税一般都是交纳实物,也就是缴纳一定的粮食。到了唐代主要采取的是“两税法”,就是所应交的赋税以货币来计算,不过依然交纳实物。宋代元代虽然有时候交纳银两,不过粮税依然交纳谷、粟、米等粮食。到了明代,随着“一条鞭法”的实行,全部差役改为银差。同时田赋,除了苏杭等少部分地区征收食物供皇家食用以外,其他地区全部征收银两。原先这些事物由专门的官员办理,之后改为地方管理直接征收存入仓库。这样做一方面节省了运输存储中的损耗和花费,还避免了贪污的风险。

二、“一条鞭法”的实施结果

这次改革对于明朝政府来说有着很好的效果,根据史料记载,正德初年太仓银库收入的总数,不过只有149万两,隆庆元年也只有23万两,但是到了万历15年就有43594万两。天启年间更是有327万余两。

这次改革在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为之后军队的建设提供了经济保障,缓解了大明王朝的政治危机,对于那个隐在风雨飘渺时的王朝来说,这次改革无疑算得上是一次希望的曙光。

三、一条鞭法的影响

在改革之前,农民之间存在着不同的赋税,因此导致了许多社会矛盾,此次改革调节了赋税中存在的轻重不同的现象,缓和了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农业的发展。

同时改革前因为千百年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徭役制度,很多人甚至是农民自身都认为自己是低人一等的奴隶。此次改革农民不仅身体获得了自由,心中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调节,对自由也更加向往。“一条鞭法”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化的赋税使更多农民认识到货币的重要性,更多的农村产品被投入到了市场中,这对原本农村中的小农经济,有着很大的打击。商品经济也因此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另外由官府直接征税,去除里长,粮长,等官员对于赋税的征收,减轻了赋税中循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征收银两更是避免了过去所存在的储存损耗,运输损耗等问题的发生,节约了征税成本,增加了经济效益。当然这次改革也有消极意义,这次改革是一次封建社会上层所组织的改革,那么必然是为了封建社会而服务的,对于当时的地主豪强来说,他们在这次改革中存在优免权,因此并未在此次改革中受到影响

由于,这次改革是在江南地区通过各种改革方式结合总结而来的,所以它带有很浓重的江南地域色彩。因为各地区间的地理因素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一定程度上它并不适合于其他地区。会导致某些地方官员为维护本地区等发展,进行阻改革,引发矛盾的问题,这些矛盾最终还是会导致农民阶层的利益受损。

张居正的一条鞭法内容指的是:不管人民生产什么,全部按照国家统一的比例算成银子交给国家。正是因为张居正看到了这样的一个不足之处才实行的这样的政策,这样的政策就是一条鞭法,看是简单的几个字,实际上对于老百姓来说的带来了很大的便利,毕竟不管是做什么样的行业所交的税收是一样的,哪怕是在大街上买菜,官员们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去找你征税。

所以说对于张居正的这样的一个政策是利国利民的,是比较好的政策。在张居正没有实行征收税之前,国家的征税一般都是按个人来说的,比如你是买菜的你就需要交买菜的税前钱。

假如你不仅买菜还买水果,这样你还需要交水果的税钱,就好比一个人可以交很多种的税,这样一来农民就过不上好的日子,本来就是靠着自己的双手去挣得的每一分钱都是辛苦的,假如一个人做了两个人的活还需要交两个人的税钱,这样对于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张居正是实现了农民的便利。

在一条鞭法没有执行之前的税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也是不好的,因为没有一个很好的衡量税收的标准,这样的话就给一些人提供了很大的便捷,比如那些收税的人,他们可不管你是买什么的只要看到你就可以给你要钱,这样对于一个国家和一个民族是对人民的极大压迫,所以一个国家要想能够发达还需要更多的像张居正这样的人才,施加更多的好的政策,只有好的政策才会发展,才会走得长久,如果长此以往的这样下去收回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对于官员们来说也是没有很大的用处,所以实行一条鞭法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条鞭法的重点只有两个:

1合并为一将所有的赋税并为一项,只收一次相当于平时都没有官府骚扰百姓征税

2征收货币税减轻农民对土地的束缚就是说,只要你交了这些钱,平时你是否在种田是无所谓的,只要你拿得出这些钱,你可以去从商或作手工业这就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资本主义萌芽也使得金银的流通量增大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统一役法,简化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这也刺激了资本主义萌芽 但在另一方面,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年间首次提出的一种赋税制度,其后,张居正于万历年间推广至全国,成为明代后期实行的赋税和徭役制度。

“一条鞭法”的提出和推广:

根据《明世宗实录》记载,“一条鞭法”的首次提出是在嘉靖十年(1531年);嘉靖十六年(1537年),这一办法在南直隶的常州、苏州等府施行,其后,在南直隶、浙江、江西等地纷纷推行,赋税制度的改革初步展开;到了隆庆年间,“一条鞭法”的实行地扩大到福建、广东、山东等省,为后来张居正推广至全国做了铺垫;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正式将此法推广至全国,成为定制。这样的改革之所以出现,与明中期的危机有关。

在当时,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和官员贪腐等问题的出现,国家的赋税不断减少,加之朝廷在俸禄、战争等方面的开支加大,国家财政出现了危机,需要一场变革来解决危机。此外,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大航海时代的到来,白银得以广泛流通,为变革准备了条件。

“一条鞭法”的内容:

《明史·食货志》记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版、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这是关于“一条鞭法”最准确也最可信的描述,从这段材料,我们可以了解到这一办法实行的几个关键点:

1 合并赋役,把部分丁役摊入田亩之中,根据田粮和丁数多少征收赋税;

2 赋役除一小部分外,一律折收银两;

3 改变了之前由粮长征收赋税的方式,一律交给州县衙门,改行官收官解。

以上,就是“一条鞭法”的主要内容。

“一条鞭法”实行的意义:

“一条鞭法”的实行简化了赋役征收的方式,也削弱了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可以从事一些其他行业的工作;折银交纳赋税的方式也使得农产品可以到市场上流通,都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的流动。官收官解的方式避免了之前由粮长收集赋税的贪腐问题,使得国家能够征收到更多有效的赋税。

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其弊端,由于农民在交税之时需要将粮食换成银两,中间商人会借机抬高银价,在某种程度损害了百姓的利益,加重了纳税的负担。

“一条鞭法”是明代嘉靖时期确立的赋税及徭役制度,由张居正于万历九年(1581年)推广到全国。“一条鞭法”的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就是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实行这种办法,使没有土地的农民可以解除劳役负担,有田的农民能够用较多的时间耕种土地,对于发展农业生产起了一定作用。同时,把徭役改为征收银两,农民获得了较大的人身自由,比较容易离开土地,这就给城市手工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来源。没有土地的工商业者可以不纳丁银,这对工商业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本身的局限,此法虽有良好初衷,却最终残民害民,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朝的灭亡。

摊丁入亩,又称作摊丁入地、地丁合一,草创于明代,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将中国实行两千多年的人头税(丁税)废除,而并入土地税。

1、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

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但在另一方面,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黄宗羲为此抨击过一条鞭法,他提出的办法是民间直接以产出上交,这样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双重盘剥。

2、“摊丁入亩”政策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地主,是我国赋税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缓和了社会矛盾,加强了封建统治,促进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轻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摊丁入亩”政策没有处理好均匀分摊赋税的问题,从而影响了上自豪强富户,下至黎民百姓各阶层的利益。

从社会发展的总趋势看,摊丁入亩政策有明显的局限性。它没有消除反而加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也不可能消除社会中的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讲,它维护的仍是统治阶级的利益——长久统治,牢固统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统治更加牢固。事实上,摊丁入亩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实行,首先是千百万劳动人民反抗赋役不均所进行的激烈斗争的结果;虽然名义上陆续在各省实行,但不可能持久认真地贯彻执行。

一、实施内容不同。

1、一条鞭法:

(1)合并赋役,将田赋和各种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

(2)将过去按户、丁出办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摊派;

(3)赋役负担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麦以外的,一律折收银两;

(4)农民及各种负担力役户可以出钱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应;

(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民收民解”制,改为“官收官解”制。

2、摊丁入亩:

(1)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

(2)政府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3)各省地方政府,查清各处地亩多少,按亩均摊税赋。

(4)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

二、实施结果不同。

1、一条鞭法:

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一条鞭法的实行,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2、摊丁入亩:

雍正皇帝实行摊丁入亩的税制改革,丁银与田赋以田亩多少为征收依据,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这样的改革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释放社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扩展资料:

摊丁入亩的影响:

摊丁入亩结束了地、户、丁等赋役混乱的现象,完成了人头税并入财产税的过程,彻底废除了自西汉以来的人头税;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政府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增加了大量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对活跃商品经济起来推动作用。

无地少地的农民摆脱了丁役负担,不再被强制束缚在土地上,进一步松弛了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摊丁入亩,按地亩之多少,定纳税之数目。地多者多纳,地少者少纳,无地者不纳。这项措施有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绅地主。不知给多少穷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锁,铲除了多少官员的摇钱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摊丁入亩

百度百科_摊丁入亩

历史背景

编辑

一、背景

中国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杂泛差役。其中以里甲为主干,以户为基本单位,户又按丁粮多寡分为三等九则,作为编征差徭的依据。丁指十六至六十岁的合龄男丁,粮指田赋。粮之多寡取决于地亩,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亩税。这种徭役制的实行,以自耕农小土地所有制广泛存在及地权相对稳定为条件。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推行“一条鞭法”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二、内容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封建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三、意义

一条鞭法是介于“两税法”

与摊丁入亩之间的赋役制度。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赋役制度的演变中有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它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它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加强了力役由户丁转向土地的趋势。同时,折银制度和雇役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此外由于赋税折银征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产品的商品化起了促进作用,从而更加繁荣了城乡经济。

一条鞭法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划时代的大事,它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简化了赋役制度,标志着赋税由实物为主向货币为主、征收种类由繁杂向简单的转变。

但在另一方面,当时中国民间极度缺乏白银流通的是铜钱,而官方两税收的是白银。民间只有在交税的时候才会将铜钱折算成银子,所以要在缴纳两税的时候集中向商人兑换,而商人借此将银价抬高,这是明清延续的一大弊政,又被称为残民一条鞭。黄宗羲为此抨击过一条鞭法,他提出的办法是民间直接以产出上交,这样就避免了商人和胥吏的双重盘剥。

以上就是关于推行一条鞭法的是谁全部的内容,包括:推行一条鞭法的是谁、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有啥内容和影响呢、张居正一条鞭法具体内容,你知道哪些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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