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两税法》赏析

国学《两税法》赏析,第1张

税法

点睛之笔

在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首创两税制,其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经典解读

两税法取消了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存了户税和地税。户税是按户等的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较少。依据财产的多寡划分户等。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都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779)的垦田数为准。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成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交纳完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对不定居的商贾则征税三十分之一,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上的每年征收两次,而是从根本上取消此前由国家统制分配土地的规制。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从另一个侧面看,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等的重要性,从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这个方面来看,杨炎功不可没。

1、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是不再区分土户(本贯户)、客户(外来户),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这是为了解决一些官僚、富人在本乡破除籍贯,逃避租庸调,而到其他州县去购置田产,以寄庄户、寄住户或客户的名义享受轻税优待的问题。同时不再按照丁、中(见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史和赋税制度史上的一大变化,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占有(或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故,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

2、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短期内曾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并且把征税原则由按人丁转为按贫富,扩大了征税面,也对无地少产的农民有好处。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确实不少。首先是长期不调整户等。建中元年定两税时定户已不严格,贞元四年(788) 又诏令定户等,并且规定三年一定,以为常式,但是许多地方的材料反映,自建中以后就长期没有再定户等,这样就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其次是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由于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的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无形中增加了负担,到后来比之定税时竟多出三四倍。再次是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这些弊病,它遭到当时很有影响的人物如陆贽等的强烈反对,但是他们拿不出更好的办法代替它,只是主张恢复租庸调,而租庸调已根本无法再实行,地主私有经济的发展趋势不可能逆转,这种税制也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杨炎建议推行的两税法,实质上就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它的主要内容是: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实际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历十四年)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的总额分摊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谷最多的一年,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因此,户税、地税全国无统一的定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两税法的重要意义 两税法是一项有着重要意义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国家对租调徭役的征敛,主要依据是丁身;两税法则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两税中的地税是履亩征粟,户税虽说依据资产,但土地是资产中的重要内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据土地征税。 这种变化,主要是因为均田制破坏后,土地占有情况愈来愈不均,于是舍人税地就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舍人税地也意味着封建官府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 其次,在“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下,不管是地主、贫民,他们向国家纳税的数量却完全一样,这当然极不合理。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这样,就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租庸调是以均田制为基础,流亡客户因为不在当地受田,所以既不编入户籍,也不纳税。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又因为贵族官僚原来就得负担户税和地税,所以也得交纳两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中国唐代后期用以代替租庸调制的赋税制度。开始实行于德宗建中元年(780)。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赋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大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两税法的主要原则是只要在当地有资产、土地,就算当地人,上籍征税。同时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则征租、庸、调,而是按贫富等级征财产税及土地税。这是中国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从此以后,再没有一个由国家规定的土地兼并限额(畔限)。同时征税对象不再以人丁为主,而以财产、土地为主,而且愈来愈以土地为主。具体办法:①将建中以前正税、杂税及杂徭合并为一个总额,即所谓“两税元额”。②将这个元额摊派到每户,分别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以后各州、县的元额都不准减少。③每年分夏、秋两次征收,因此被称为两税。④无固定居处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的1/30征税。⑤租、庸、杂徭悉省,但丁额不废。

两税法把中唐极端紊乱的税制统一起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人民的负担,但是实行中的弊病也不少:①长期不调整户等,不能贯彻贫富分等负担的原则。②两税中户税部分的税额是以钱计算,因政府征钱,市面上钱币流通量不足,不久就产生钱重物轻的现象,农民要贱卖绢帛、谷物或其他产品以交纳税钱,增加了负担。③两税制下土地合法买卖,土地兼并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到后来无法交纳,只有逃亡。于是土地集中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农民沦为佃户、庄客者更多。由于没有更好的税制来代替,这种税制就成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税制了。

两税制

唐德宗时期,宰相杨炎创两税制,核心内容为:“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

均田制度及其伴行的租税制的失败,不仅说明流通经济相当发达的官僚社会,不可能再把土地与农民束缚定着起来,还说明这种社会由长期因缘积累所逐渐形成的门阀及其有关的社会政治势力,再不会允许他们把已经领有或将要取得的土地所有权力,交到中央政府统制支配。所以,为了适应这两种客观情势,唐代统治者体验到维持统治的最安稳最聪明的办法:不在垄断土地分配权,以长期控有赋税源泉,而在承认既成土地所有关系,以改进赋税收入,这即是代替均田制以及租庸调制而出现的杨炎两税法。

两税法的精神,不在字面的每年两次征收,而在于把此前有国家统制分配土地规制,从根本上取消了。也许正因如此,杨炎在旧历史学家的心目中,就被视为是罪大于商鞅的。把杨炎比商鞅,正说明了废均田与废井田同样重要,在应时达变,解放社会生产力而言,商鞅功不可没,杨炎是同为不可没的。

均田制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朝实行的一种租税制度。唐朝的租庸调制规定,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称租;交纳定量的绢或者布,称庸;在服徭役的期限内,如果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纳绢或者布来代役,称调。租庸调制中以纳绢来代役的方法,在均田制的同步实施下,使农民在有土地耕种的同时保证了农耕的时间,推动了唐朝农业的发展。

王安石的变法土地

王安石变法是为了解决北宋积贫的财政现象北宋时期,为了抵御外敌(次要目的);巩固王权,防止皇袍加身的事件再次发生,国家的军队数量相对前朝是大大的加深了,在加上北宋的文官制度,科举中举人数剧增,国家的财政财销相对于前朝大大的加深,农民不堪繁重的苛捐杂税,阶级矛盾深化王安石变法一是要实现富国强兵,二是要缓和阶级矛盾,减轻人民的负担,从今天的角度来看是符合实际的需求的但是王安石的变法不可避免的触犯到了大地主和官僚阶级的利益,让他们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钱财来支援国家的财政是不可行的,加上王安石变法的急于求成和用人不当加速了变法的失败虽然王安石变法失败了,但他的部分内容也得以保留,比如兴修水利,但总体上是一次完全失败的变法,司马光上台以后就完全的废除了变法

以上就是关于国学《两税法》赏析全部的内容,包括:国学《两税法》赏析、关于两税法、谁知道唐朝两税法的具体内容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3728185.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29
下一篇 2023-04-29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