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规定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规定,第1张

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原文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会议精神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要求,指导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本科职业学校做好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授予工作突出职业教育特色,确保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一、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的授权、授予、管理和质量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学校必须是教育部批准的本科职业学校。具有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校,可以授予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

三是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系统)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审批工作,要及时修订学士学位授权的审核办法,突出本科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明确本科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的相关要求。

四是省级学位委员会制定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权单位和授权专业的基本条件。条件应遵循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包括办学定位、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管理体制等。申报基本条件不得低于教育部颁布的本科职业学校和本科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标准。

五、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按学科类别授予。教育部在公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时,应当明确专业所属的学科类别。本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专业名称、代码、学科类别发生变化时,省级学位委员会应相应调整授权。

六、本科层次专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自行制定学位授予程序。主要程序是:审查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由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学校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上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七、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自行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学位授予标准应贯彻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正确的育人方向,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突出专业能力素质水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

八、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暂不开展第二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联合学士学位、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按照《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规定》执行。

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学士学位管理和质量保证的相关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省级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地区(系统)职业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统筹指导和质量监督,不断提高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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