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

上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第1张

上海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指引

职业学校为本校学生确定职业技能等级的工作指南

一、评价机构的实施范围

(1)评估机构的范围和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并具有招生资格的职业学校,符合下列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在职业学校毕业年度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1.评估机构以专科以上职业学校(含独立职业学校、本科职业学校、本科)为主,侧重于承担新型技师学院功能的高职学校的引领作用。设立综合实训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也可结合实际情况报备案。

2.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和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在校学生稳定。

3.有相关培训评估经验,培训评估需求大。

4.设有负责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学生技能评价服务管理部门,有符合相关评价项目要求的评价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和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相应评价场所、设施和设备(包括音视频监控设备)。

5.具有健全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并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6.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2)评价对象的范围。学校注册为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机构的,经过专业评定和论证后,按照其在学校毕业年度对学生的培养水平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操作规范、成效显著、评价需求大的职业学校,可在毕业年度内逐步为本市其他职业学校相关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鉴定服务。

通过招生培养专业的职业学校学生,完成相应的职业教育体系教学计划后,可以参加相应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

(3)评估项目的范围和等级。面向本校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鉴定评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评价项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职业(工种)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发或备案的后续技能职业(工种)(已录取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除外)。

2.评价项目以社会化职业技能评价项目不能满足学生评价需求的职业(岗位)和职业学校“双证融合”人才培养改革计划涉及的职业(岗位)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3.高校有与评估项目相对应的专业。可以先发展高校的优势、骨干和重点专业,逐步覆盖高校的其他专业。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专业培养层次,职业本科、独立高职、本科高职院校可开展高级工(三级)及以下评价,中等职业学校可开展中级工(四级)及以下评价。

二。评价依据、内容和方法

(1)评价依据。学校评价的职业(工种)已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执行;尚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自主制定技术规程并进行评价,按程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可开展评价。

(2)评价的内容和方法。职业学校按照“专业教学标准与专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真实岗位情况对接、学校评价与职业技能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围绕本市主要产业布局和重点领域发展,采用结果评价、过程评价等职业技能评价方法,对高校毕业年度学生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

其中,成绩考核鼓励“理论考试+实践考试”相结合。理论考试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用本专业的考试成绩代替。考试过程鼓励探索“课证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模式,通过重构课程体系,实现专业课程与证书考试的有机融合。

三。归档过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校应向市教委委托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学校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2)技术评估。市职业鉴定中心会同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专家组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实、专家论证、询问答辩、现场检查等方式,,并对申报机构是否具备评估机构的相关条件提出意见。

(3)备案和确认。通过技术评估的学校,由市职业鉴定中心和市教委相关职能部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报。备案后,市职业鉴定中心向学校出具备案回执,并纳入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目录管理。评价机构及其职业(工种)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目录动态调整。

(5)发布目录。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和“技能人才评价网”(www.osta.org.cn),向社会公开评价机构和职业(工种)的注册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公布的内容包括评价机构名称、评价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相关信息等。

四。组织实施

(1)制定计划。每批评价实施前,学校应编制评价计划,并通过信息系统向市职业鉴定中心备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人员信息、评估时间和地点、评估内容和方法、考场安排以及监考人员、评估人员和内部质量监督员的安排。

(2)组织评价。学校要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相关工作计划和评估方案,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考试管理,落实内部监督措施,接受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外部质量监督,按照“谁评估、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3)结果归档。学校应在实施评价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送市职业鉴定中心备案。

(四)颁发证书。结果评价经市职业鉴定中心备案后,学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样式及相关工作的通知》(人社〔2021〕1号)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和标准样式,制定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及时将证书信息报送市职业鉴定中心。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sh.gov.cn)和技能人才评价网(www.osta.org.cn)免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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