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视频拍摄方发道歉信:向宁远女士致歉

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视频拍摄方发道歉信:向宁远女士致歉,第1张

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历 视频拍摄方发道歉信:向宁远女士致歉

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平之时,一则本田汽车广告的创意遭到了成都远佳品牌创始人宁远的质疑。宁表示,这则广告中女主角的创业故事,完全盗用了她自己的人生经历,未经同意,将其作为商业广告使用。5月22日,广告拍摄者“齐拍”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视频没有抄袭,女主角和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两人经历相似在所难免。同时,他们承认没有告诉对方这是商业拍摄。随后,该视频被“Steam Pai”视频号删除。

5月23日上午,齐拍所属的成都齐拍知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公开道歉信,就拍摄前后未告知宁远女士及其团队这是一次商业拍摄,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的遭遇相似表示道歉。

全文如下:

今天,我们就今年4月拍摄的一段视频《我与明月村的故事:是UR-V的陪伴让爱情不负众望》向宁远女士郑重道歉。

这段视频拍摄于宁远女士创办的明月村“远方的家”线下空。拍摄前后未告知宁远及其团队商业拍摄目的(本田UR-V车主短片),拍摄内容与宁远女士的经历相似,对宁远女士及其团队造成了情感伤害和不良影响。

对于上述情况,我们再次向宁远女士表示歉意。目前,我们已将该视频及相关图文删除,并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流程,更加认真仔细地审核内容,严防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道歉信据微博

此前报道:

本田的汽车广告被指盗用他人经验。创意与对方真实体验相似是否侵权?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奥迪广告抄袭侵权事件”余波未平之时,本田广告涉嫌侵权出现在大众视野。

本田的一个汽车广告创意被成都元甲品牌创始人宁远抄袭。宁远表示,这则广告中女主角的创业故事,完全盗用了她自己的人生经历,未经同意就作为商业广告使用。她希望能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对此,广告拍摄者“齐拍”表示,视频没有抄袭,女主角和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两人经历相似在所难免。同时,他们也承认,并没有告诉对方他们在拍商业片。目前,该视频已被“蒸汽派”删除。(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本田汽车广告被指窃取他人体验,当事人声称“感觉自己的生命被偷走了”。电影人:没有抄袭,难免大家经历相似。)

那么,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广告中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是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同意?对此,5月22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陈逢逢律师以及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刘坤律师。

↑相关微博截图

红星新闻:拍摄者未告知店家为商业拍摄,是否侵权?

刘坤:摄影师未将商业拍摄告知酒店,可能构成对酒店陈设、布局、装修等著作权的侵犯。因为这些装饰品,如果有很强的原创性,就可能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作品。但拍摄者拍摄后传播的行为构成了对作品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

个人发表的介绍自身经历的网络文章也受著作权法保护,他人不得复制、改编或在网上传播。

红星新闻:广告创意若是与他人的真实经历相同或相似,是否需要得到对方授权?

刘坤:著作权法公平保护每个权利人的作品。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允许自己的原创作品近似存在。如果广告主确实独立创作,即使部分相同或相似,也不需要对方同意。比如你拍塔的正面照片,照片当然会相似,但不代表因为相似就要去找更早的权利人授权。

红星新闻:视频创作者以“虚构”理由,不认为是侵权或抄袭,你是否认同?为什么?

刘坤:对于本田的汽车广告,广告主提出的抗辩理由是可以成立的,但需要广告主充分证明自己是原创的,而不能利用对方的经验。

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原创,且广告内容与宁远的实际经历实质相似,且广告主有通过网络接触的可能(网上有关于宁远创业经历的文章),则可视为侵权。

红星新闻:在广告中虚构“文淇”在当地住了5年并开工作室,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如果是,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陈峰峰:广告拍摄者声明,广告视频中的女主角和广告视频纯属虚构。但广告视频内容与成都市浦江明月村岳明元甲创始人宁远女士的经历相似,拍摄地点取自宁远女士创办的草木染工作室。同时,该广告视频未经宁远女士同意,用于商业宣传。这一行为不仅涉嫌违反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涉嫌违反《

红星新闻:对于广告创意有没有法律界限?

刘坤:广告创意最终以声音、图像、视频等形式呈现。,而且属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约束,还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的约束。

对于这个案例,目前我个人还没有从公开渠道看到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广告主是原创的(比如使用另一个有类似创业经历的人的个人许可)。不过宁远的亲身经历在网上是看得到的,目前我更倾向于侵权。

红星新闻:能否给广大视频创作者作一个提醒,怎样情况下拍摄的视频会导致侵权?

陈峰峰: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经济的发展,电商平台上的短视频虚假广告越来越多。一些视频制作者以虚构、夸张或侵犯他人的故事情节进行虚假宣传,不同程度地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排斥和反感。

面对新的电商平台经济,首先,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完善法律体系,进一步规范电商平台中的广告内容和细节,使短视频广告主严格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建议实行短视频虚假广告“黑名单”制度,将部分长期、典型虚假宣传的短视频广告制作者、发布者“曝光”、“拉黑”,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广告,起到警示作用;三是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及时深入研究短视频经济的发展脉络和规律,重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力量,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好地监管短视频平台经济中的违法行为,促进新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红星新闻记者张玲

编辑余曼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564476.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9-10
下一篇 2022-09-10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