鏂版皯娉曞吀瀹炴柦

鏂版皯娉曞吀瀹炴柦,第1张

新华视点|首度亮相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亮点解析

赢了官司,还是拿不到“真金白银”?申请强制执行,却遭遇司法人员“磨洋工”?21日,民事执行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为有效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专门的立法保障。

从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到加强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草案针对当前执行领域的难点痛点,推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惩治“老赖”:明确法律依据,增加威慑力

“老赖”现象影响司法权威,损害社会诚信,群众深恶痛绝。

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成为我国信用建设的一大亮点。这次提交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通过立法,明确对“老赖”的惩戒措施,让他切身体会到“一处断,处处限”。

草案中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执行依据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禁止其进行非生活或者业务必需的高消费及相关消费,并可以限制其出境。

草案还明确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适用条件,包括: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或者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手段逃避执行确定的义务的;违反消费限制令消费等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单位和自然人的财产情况越来越复杂,逃避执行的手段也更加多样。制定专门的民事执行法,有助于解决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为人民法院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处理执行案件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为民事主体实现权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表示,草案明确提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处以罚款、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这将进一步强化法律的威慑力,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效约束。

“被执行人之所以敢无视生效法律文书,逃避执行,甚至公开对抗执行,根本原因在于逃债的违法成本太低,社会信用机制失灵,执行威慑机制缺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草案大大提高了失信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挤压了债务人逃债空,对失信者将产生有效的威慑。

形成合力:明确协助义务,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

东躲西藏转移财产虚假诉讼...现实生活中,一些“老赖”为了逃避执行,会使出很多招数。解决执行领域的人难找、事难找等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通力合作,形成合力。

民事执行法草案明确,在执行过程中,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和有关人员的财产和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羁押人后裔、被羁押人;扣押、转移、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其他组织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强制执行涉及调查财产状况、限制人身自由等诸多方面。如果相关组织或个人不配合,不仅会使法院陷入‘单打独斗’的执行困境,还会使当事人对司法判决产生质疑,影响司法权威。”谢鸿飞说,明确各方配合执行的法律义务,有助于实现执行信息的及时共享,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准确性。

草案还规定,人民法院无法通过网络信息平台查询的某项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委托律师也无法客观获取的,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肖建国表示,律师的调查令本质上是司法领域的一种授权调查法律关系,以法院公权力为后盾,具有一定的强制效力。这一制度有助于减轻法院执行部门“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强化当事人在执行中的主体地位。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股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不断涌现。为进一步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义务,草案明确了财产报告令制度,规定被执行人收到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后,应当在指定日期亲自报告。

孟强建议,尽快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实现登记和查询电子化、网络化;司法机关也要充分认识执行领域的难点问题,使判决更具有可执行性。

规范执行:强化监督制约,破解执行失范

实践中,有的司法人员采取过度强制措施,有的则进行选择性强制甚至随意强制...这些执行失范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草案中明确,民事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的必要限度。草案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有些地方的实施办法更为激进,不适当地限制了被执行人的人格权。”孟强表示,执行人员要区分无能力履行和拒不履行,明确债务人财产和他人财产,把握好执行措施的“度”。草案突出“诚信文明执行”的立法理念,确保执行既实现公平正义,又均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解决消极执行、无序执行等执行失范问题,草案还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未执行的应当执行的执行行为可以申请执行的制度,以及人民法院自我纠错制度。

“这有利于引导执行申请人积极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督促法院及时正确履行职责。”谢鸿飞说。

草案同时规定,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违反法律,应当执行而未执行,或者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肖建国建议,进一步完善强制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参与人提供充分的救济程序。比如,对于严重的消极执行行为,除了执行机关自行纠正、上级法院执行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之外,还需要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管辖提升的权利。(记者白阳、罗沙、齐琦)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聚客百科

原文地址: http://juke.outofmemory.cn/life/1418891.html

()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2-08-31
下一篇 2022-08-3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