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

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第1张

重庆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后已发生的费用能否补支?

我在重庆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是产生的费用可以支付吗?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工伤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工伤的,支付新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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