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防控节后疫情复工要求

桂林防控节后疫情复工要求,第1张

桂林肺炎疫情企业复工复产政策

(1)促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和供应。

搭建应急物资产、供、需采购对接平台,落实防疫医用物资政府调拨和采购渠道,积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防疫物资。

企业此次研发生产新型冠状病毒药物、诊断设备、防护设备等产品的,给予RD实际投资额10%的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扩大疫情防控材料生产能力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对其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5%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新建投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 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0%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我市有无尘车间的企业改建生产线,扩大口罩等防疫用品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对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30%的支持项目金额,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3)刺激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对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的入库“前四名”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投产、竣工、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1%的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2020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以财政支出凭证为准),给予实际投资额0.5%的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对2020年第一季度RD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比去年同期增长20%给予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注:

1.以上措施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涉及财政支持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只支持六城区和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2.所提及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遵照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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