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小微企业

桂林小微企业,第1张

桂林中小企业发展支持政策汇总

一、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一)加强企业信贷支持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或压贷,确保企业在各类银行机构的信贷余额不减少。积极争取自治区新增专项信用贷款,用于支持疫情防控医药产品和医疗器械制造采购、信息技术支持、产品配套、交通运输、农业等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展期或续贷。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桂林中心支行、桂林银保监分局)

(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降低成本率、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提供专项应急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特别是为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提供必要产品和服务的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2020年2月至6月新增企业贷款不低于50万元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30%的贴息,贴息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每笔企业贷款最高贴息不超过20万元,并积极争取自治区财政支持。落实《关于支持金融加强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性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财政部财金〔2020〕3号)精神,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疫情期间,对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企业,担保费率降为1%。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3)融资补偿和信用担保补偿

鼓励担保公司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政策性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中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对为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020年2月至6月底担保业务造成的信用担保代偿损失,按照实际代偿损失的20%进行补偿,每家被担保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二。稳定员工队伍

(四)实施帮助企业稳定岗位的政策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通过调整薪酬、轮休轮休、缩短工作时间、待岗等方式支持其稳定工作岗位对中小企业,退还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五)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长达6个月,且无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

(六)加大就业招聘支持力度。

疫情期间,各类有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推荐各类劳动者就业的(双方签订招聘服务协议),按实际就业人数(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为准)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补贴。在员工招聘高峰期,企业要积极搭建供需对接平台,组织开展一系列公共就业服务活动,为企业招聘提供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三。减轻企业负担

(七)降低企业租金。

出租国有资产的中小企业,免收2020年2月至3月租金,减半收取2020年4月至6月租金。对租用非国有资产经营的标准厂房的中小工业企业,市工信部门将在2020年2月至3月给予租金全额补贴,4月至6月租金减半。并引导和鼓励园区、孵化器、专业市场、综合体、商业楼宇等市场经营者。疫情期间降低租赁企业租金。2020年2月至6月期间,租赁企业租金减免金额100万元以上,减免比例达到应收租金30%以上,或减免比例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当地县(市、区)财政给予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11%的减免。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企业减免税。

中小企业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减免2020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客运、物流、旅游、文化、电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农业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在疫情期间升级经营场所,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规划、建设许可等政策支持。2020年2月至6月,暂停征收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和占用费。2020年2月至3月中小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2020年4月至6月上述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委)

(九)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支持力度。

允许旅行社企业申请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最高可达总额的80%。2020年2月至3月,免收旅游企业水资源费、经营权费、门票资源费。

(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延期支付税款。

对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时申报纳税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纳税,在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免征税款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最长延期3个月,期间免收滞纳金。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保证恢复生产

(11)促进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和供应。

搭建应急物资产、供、需采购对接平台,落实防疫医用物资政府调拨和采购渠道,积极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防疫物资。对经营这种新型冠状病毒的药品、诊断设备、防护用品等产品的企业的RD和生产,给予RD实际投资额10%的财政补贴,最高50万元。对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扩大疫情防控材料生产能力或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对新增设备投资给予15%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对新建投入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对其设备投资给予20%的财政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财政补助不超过200万元。鼓励我市有无尘车间的企业改建生产线,扩大口罩等防疫用品生产。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加大科技支撑力度。

2020年获得国家科技部、自治区科技厅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性肺炎防控项目支持的企业等。,将获得资助项目金额的30%,最高100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十三)鼓励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对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前四名”企业,对增量部分给予1%的资金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第一季度新投产入库的“四上”企业,给予产值(或销售额、营业额)1%的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第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以财政支出凭证为准)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0.5%的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对2020年第一季度RD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按同比增长20%给予财政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复工复产援助机制,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对重点企业和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疫情防控政策,全力打好疫情防控这场硬仗。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就涉及到财政支持措施。市财政安排资金只支持六城区和市级工业园区的企业和项目。

本文所指的“中小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四部委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与规范》。遵照执行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各县(市、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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