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款申请表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款申请表,第1张

东莞职工申领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办理材料

工伤职工经联网协议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住院和工伤康复住院费用或经社保经办机构报销住院费用后,可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住院伙食补助待遇。

工伤职工申请住院伙食补助,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待遇申请手续: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原件(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2)提供受伤工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存折/借记卡,如下所示:

异地交通住宿费待遇默认划入工伤职工社保卡的财政账户。员工的社保卡信息会通过省信息系统自动关联,申请人须确认系统默认账户信息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则无需提供社保卡复印件;如果没有,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此外,申请待遇时存在以下特殊情况的,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①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正在申报或挂失,无法提供社会保障卡的,提供工伤职工银行存折/借记卡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为工伤支付异地交通住宿费的,应提供用人单位的银行账号、用人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缴费事实的书面材料。

(3)工伤职工转往市外治疗时,应转往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或医疗收费专用收据等辅助材料;

(4)《广东省工伤保险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如已做“市外工伤转诊备案”,则无需提供。限2020年1月1日后已被批准转往市外定点医院的工伤职工)或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人转往市外医院治疗的复函(限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被批准转往市外医院的工伤职工)或转往审批表原件(限2018年10月1日前已被批准转往市外医院的工伤职工);

(5)工伤职工转往市外治疗工伤时,工伤职工城市间往返一次的有效交通费票据(仅在申请跨市就医往返交通费待遇时提供);

(6)转诊期间(不含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工伤职工转往市外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工伤职工在转入地的交通住宿费有效票据(仅在申请转入地交通住宿费时提供)。

注意:

1)在市外定点联网医院结算时,若2017年7月前已将转院审批表原件上交医院,需提交对账单或个人缴费清单复印件。如果对账单或个人缴费清单中的治疗类别为“转院”,则可视为原转院审批表。

2)城市间往返一次的公共汽车、火车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的有效车票。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要自己出。

3)转入地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标准为50元/天,不与住院伙食补助重复。最长转诊期不超过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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