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广西区直商贷转公积金贷款,第1张

南宁县区商转公顺位贷款业务办理条件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益面,降低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门槛,减轻南宁市已缴存商业贷款购房职工的还款压力,节省已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10月22日起,南宁市所辖武鸣区、宾阳县、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开展顺序抵押贷款业务

业务处理条件:

(1)借款人及其配偶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商转公贷款条件。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的贷款政策发生变化的,应符合商转公贷款新政策的要求。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已办理上述业务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商业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且商业贷款仍在正常履行还款协议,且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已与南宁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商业贷款转公贷款合作协议。

(3)借款人已取得自住房屋产权证,自住房屋仅在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办理过一次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无其他抵押记录。

(四)营业转治安贷款业务期间,自住房屋不得增加其他抵押权人。

(五)只接受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余额自行结算。

(6)只接受与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在同一银行的商业贷款发放银行向社会公众转让商业贷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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