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投靠子女落户申请条件

厦门投靠子女落户申请条件,第1张

厦门市关于调整我市投靠入户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户籍管理,促进我市人口、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取消以下避难政策

(一)取消成年子女依靠父母落户的政策。

二、取消祖父母(外祖父母)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政策。

(三)取消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到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落户政策。

(四)取消媳妇靠公婆、女婿靠公婆落户政策。

二。限制以下避难策略

夫妻一方投靠增加在厦门结婚居住年限。夫妻投靠并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且夫妻结婚登记时间已满五周年;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且夫妻结婚登记时间满三周年。夫妻再婚的,以再婚登记时间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点。

两个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增加在厦门结婚居住年限。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本市户籍人口与其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已满五周年;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由投靠人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且父母婚姻登记时间已满三周年。再婚的,以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点。离异、未婚未成年子女投靠有法定赡养责任的本市父亲(母亲),只计算父亲(母亲)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的时间。继子女不能完全依靠有法律责任抚养他们的继父或继母。

父母三人投靠成年子女增加年龄、住房、计划生育审核、婚姻和户籍在厦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要求被投靠子女为独生子女(经计生部门审核),且在厦门市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为居住用房,所有权份额不得低于50%)。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需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且父母婚姻登记时间满五周年;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需登记为本市户籍人口且父母结婚登记时间已满三周年。父母再婚的,以再婚登记时间作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起点。

(四)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随父母投靠、父母随成年子女投靠迁入岛内思明区或湖里区的,符合年龄、住房、计生审核、婚姻、在厦居住年限等条件的。

三。明确两类人才投靠入户政策

(一)入选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和“双百人才计划”的人才,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批准调入我市(含岛外调入)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或高级技能的人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受年限限制。

(二)经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市教育局批准调入厦门(含岛外调入)的,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或中级技能的人才在厦门落户, 且其未成年子女投靠不受年限限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在厦工作多年并已成为企业骨干的大专及以下学历毕业生审批事项的通知》(厦人发〔2007〕8号)。

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过去颁布的入户避难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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