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孩子靠父母落户:
需要满足的条件:
夫妻一方为我市户籍公民,以本人或配偶、子女、父母名义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所生子女在外省市定居且未满18周岁(含)的,可以向父亲(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
1.到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
3.申请人父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结婚证;
5.出生医学证明;
6.房屋产权证明;
7.房主和户主同意定居的声明;
8.能证明业主与落户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能系统查询的免提交)。
特殊情况:
1.父母离异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有合法监护权的一方住所地办理避难手续。需要提供父母的离婚证,确定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2.不能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的,需要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非婚生育不能提供结婚证的,应当为登记的母亲提供非婚生育声明,还应当为登记的父亲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父母一方来津投靠另一方的,父母应同时到场共同申请或提供确认子女抚养权的公证书。
处理地点:
待安置的当地派出所
处理时间限制:
手续齐全,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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