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拥堵费

收取拥堵费,第1张

拥堵费不合理应该如何处理

现在各大城市快速发展,基本都出现了交通拥堵,给市民尤其是上班族带来了很多困扰。于是一些城市出现了收取拥堵费的现象,希望通过收取拥堵费来解决交通拥堵。那么,应该如何应对不合理的拥堵费呢?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拥堵是一个世界级难题,原因是多重的,包括城市规划不合理、忽视公共交通建设、私家车不合理盲目发展、车辆保有量过大、出行习惯不合理等。

鉴于多重原因,应该有各种方法来解决交通堵塞。最根本的还是要做更合理的城市规划,推进北京行政副中心的建立和非首都功能的疏解,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建设,合理引导市民出行。另外,继续限购,试行地铁高峰票价,不同单位上下班,收拥堵费。

但需要明确的是,既然拥堵费涉及到征收公民财产,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遵守合理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中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政执法应当是理性的,而最低限度的理性就是行政执法应当是一个正常的、理性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的、适当的,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道德的。

比例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能够以多种方式实现某种行政目的时,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如果能够以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就不能选择较激烈的方式。基于此,笔者认为,不收拥堵费是可取的。如果要收,一开始不能收太多,先收少量,以后视交通拥堵的改善情况逐步调整。至于收取方式,可以采纳相关专家的建议,划个圈或者分段收取费用。

如果决策者最终决定收取拥堵费,就必须坚持先立法,否则就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法行政原则是2004年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中规定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又一基本原则,其结构包括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个方面。

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优先权,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有效的立法规定。法律保留要求,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能遵守这一不作为义务,将构成行政违法。

这里的法律保留涉及到行政执法活动和民事活动的主要区别。民事活动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法无禁止即允许。根据法律保留的要求,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因此,如果没有立法授权,行政机关征收拥堵费将面临违法问责,这与当前大力推进的法治政府建设格格不入。

北京要开征拥堵费,首先要制定相关的法律依据,而这里的法律依据只能是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包括北京市相关政府部门制定的普通规范性文件。

支持北京征收拥堵费的理论家大多是基于国外的做法。例如,从1975年开始,新加坡对进入市中心6平方公里控制区的车辆收取每天3新元的“道路拥堵费”,公交车除外;英国伦敦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在2003年和2007年开始对市中心的车辆征收“道路拥堵费”。2008年3月31日,美国纽约市议会投票通过了在曼哈顿征收拥堵费的提案。

众所周知,征收拥堵费效果较好的新加坡和斯德哥尔摩的城市人口和车辆保有量都远远落后于北京,这两个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合理规划和完善程度也不是北京能比的。伦敦的拥堵费一直效果不佳,饱受诟病。纽约已经因为反对者太多而放弃了收费。所以,不要天真的以为一旦收了拥堵费,什么病都能治,拥堵问题就能彻底解决。相反,我们应该评估形势,设计更好的拥塞控制措施。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是如何应对不合理拥堵费的详细讲解。拥堵收费真的能解决交通拥堵吗?希望大家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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