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送达六十日后,视为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发出后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知道受送达人在特定区域活动的,应当在该区域的主要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无法得知受送达人活动区域的,可以通过省级以上报纸公告。
3.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工作地点、亲友住所张贴公告,或者登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