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赁期限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3.未申请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