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首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首次取得原驾驶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实习期延长的,实习期为“首次许可”之日起24个月。
根据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或者三年以上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随行司机应坐在副驾驶位置,引导见习司机。驾驶员未陪同或不符合要求的,罚款200元。实习期结束,在高速上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不再受上述条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