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为原则确立了优先“贵宾”地位
在现行物权法中,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优先顺序为:已登记的抵押质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中,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于质权人的权利。
民法典实施后,这种沿用多年的等级关系将发生重大变化。《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确定”。也就是说,抵押权与质权自此具有“平等地位”,其受偿顺序应及时确认。根据这一规则,本案中三个债权人的顺序应为吴钊、张三、刘王。
同时,民法典也确立了“超级优先”的规则:“动产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财产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先于抵押财产买受人的其他财产权利人获得补偿”。
以此案为例。张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张三已在交车后10日内向李四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张三此时就具有了“贵宾”身份,他的抵押权应当在其他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中享有优先权。因此,本案中的三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应为:张三、吴钊和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