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不违法,至少到目前为止,但是有一点,如果你的钱是从银行借的,可能构成高利贷罪,这是违法的。
其实我觉得很多民间借贷已经偏离了初衷。民间借贷起初应该是以宗法制度等社会关系造成的零星短期借贷周转为基础的,但现在几乎成了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记得前几年有省份以非法经营罪立案,查处了一些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界引起很大争议。而且民间借贷案件很容易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纠缠在一起。
最近法院也关注了这个问题。在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专业贷款人制度。专业放贷人的案件被严格控制,相关借款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一些法院和税务机关也对民间借贷案件返还的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你自己有钱,存个一两个贷款应该问题不大,但是我关注金融和借贷行业很多年了。我想提醒你,现在的借贷市场形势非常不好,风险非常大。如果真的想做,建议你做抵押贷款,选择相对优质的抵押物,年利率控制在10%左右,拒绝暴利和贪婪。这样你的风险才能得到控制,才能走得更远。
以上内容是2018年回答的,无意中不想成为发帖人。进入2019年,发生了一些变化: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我把它加起来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借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非法借贷诱发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就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所称定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10次以上。
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一次计算。
二是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范畴。但单笔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得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150人以上的;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累计非法放贷250人以上,单位累计非法放贷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门槛标准,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一)2年内因违规放贷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按有效年利率72%以上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的。
前款所称“接近”一般应当是相应数额和数量标准的80%以上。
四、只向亲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拆借资金,不得按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与非法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一并定罪量刑:
(一)通过亲戚、朋友、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本单位内部人员,向其发放贷款;
(三)向社会公示,同时向不特定数量的人及亲友、内部员工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
动词 (verb的缩写)非法放贷的金额,以实际贷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为准。如果非法出借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利息。,并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相关金额应当计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非法出借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以外的所有财产,均计入非法所得。
违法放贷行为未处理的,违法放贷的次数和金额、违法所得数额和违法放贷对象的数量应当累计计算。
六、以从事非法借贷活动为目的,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息放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选择重罪处罚。
以非法借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方式强行索要债务的。,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聚众、指使、雇佣他人以滋扰、纠缠、叫嚣、聚众造势等方式强行讨债,单独不构成犯罪,但非法放贷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情形,刑法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有组织的非法放贷,同时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
黑恶势力非法放贷案件,可以按照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非法放贷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情节严重”和“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同时,本意见第三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按照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借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释〔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