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省级行政区划改革一直在进行,但不是现在才开始。
建国以来,省级行政区的划分有过多次重大的合并和调整。
省级行政区划改革不仅仅是增加或者减少省级行政区划数量那么简单。本质上是行政体制改革,旨在协调区域发展。
近年来,省级行政区划调整已经讨论多年。最终以国家公布的政策文件为准。
省级行政区划改革涉及政治、国防、经济建设、历史文化、民族、自然环境等诸多方面。
1.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演变。我们先来看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演变。
省级行政区反复改革的总趋势是减少行政区划的层级和数量,扩大一些行政区划的管辖范围,逐步将一些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成民族自治地方。
1.建国初期的行政区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2年8月前),全国分为六个行政区、一个自治区和一个地方政府。
6大行政区辖29个省,8个相当于省级的行政区,13个中央或大行政区和直辖市。省级行政区划有52个。
具体的行政区划是:
华北:下辖5省2市(河北、山西、平原、察哈尔、绥远等5省2市京津);东北:下辖6省5市(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等6省5市如沈阳、鲁大、鞍山、抚顺、本溪);西北地区:下辖5省1市(陕西、本溪)苏北、苏南、皖北、皖南4个行政公署,上海、南京,中南部地区,西南地区6省2市(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武汉、广州2市),七省1市(贵州、云南、西康,川东、川西、川南、川北4个行政公署)
这六个行政区当时叫军政委员会(只有东北地区是人民政府),是比各省、行署、市更高一级的行政区组织,也是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
2.第一个变化
1952年8月至1953年9月改第一个省级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有:将8个行署合并为3个省;将大行政区的军政委员会全部改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两个小省并入邻省;一个城市降为省辖市,两个城市升格为直辖市或较大的行政区。
具体措施是: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7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地方人民政府机构的决议》,决定设立安徽、四川两省,相应撤销皖北、皖南、川东、川西、川南、川北六个行政公署。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第19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组织和任务的决定》和《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关于改变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组织和任务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大行政区所有军政委员会改为行政委员会,不再作为一级政权,只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对所辖省市起领导和监督作用;主要负责人由国务院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免。《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的主要内容是:设立江苏省,撤销苏南、苏北两个行政公署;撤销平原省,并入山东、河南两省;察哈尔省撤销,并入山西、河北两省。1952年12月7日,国务院决定将南京改为江苏省直辖市。1953年9月29日,国务院决定将哈尔滨、长春改为中央直辖市。
因此,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从52个减少到46个。其中省级组织30个,中央或较大行政区、直辖市14个,民族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即:
省份(30):河北、山西、绥远、辽东、辽西、吉林、松江、黑龙江、热河、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山东、浙江、福建、台湾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广东、广西、贵州、云南。
城市(14):北京、天津、Xi、沈阳、鲁大、鞍山、抚顺、本溪、哈尔滨、长春、上海、武汉、广州和重庆。
自治区(1):内蒙古
地方政府(1):西藏
3.第二个变化
1954年改第二个省级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有:裁撤六个行政机构;合并或撤销一些小省;对于原有的14个城市,除保留特大城市为直辖市外,其他城市均改为省辖市或纳入省直机构。
具体措施是:
1954年4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撤销六个行政区的一级党政机构。
6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第3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撤销地区一级行政建制、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关于批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撤销绥远省建制的决定》。
这两项决定的主要内容是:
取消6个区域行政机构,各省市由中央人民政府直接领导;辽东省和辽西省合并为辽宁省;撤销松江省建制,与黑龙江省合并为黑龙江省;撤销宁夏省建制,与甘肃省合并为甘肃省;绥远省撤销,划归内蒙古自治区。14个城市中,除北京、天津、上海外,其余11个城市全部改为省会城市。其中,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并入辽宁省,长春并入吉林省,武汉并入湖北省,广州并入广东省,xi安并入陕西省,重庆并入四川省。
因此,省级行政区划的数量从46个减少到31个。其中,省级组织26个,中央直辖市3个,自治区1个,地方政府1个。即:
省份(26个):河北、山西、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辽宁、吉林、黑龙江、热河、山东、浙江、福建、台湾省、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西康、四川。
城市(3):北京、天津、上海
自治区(1):内蒙古
地方政府(1):西藏
4.第三个变化
1955-1965年改第三个省级行政区划。
主要内容:将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继续合并一些小省的建制。
1955年3月9日,国务院第7次会议决定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
7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撤销热河、西康两省的决议》,决定撤销热河省建制,划归河北、辽宁、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建制,并入四川省。
9月1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根据国务院的建议,将新疆省改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
1956年4月22日,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
1957年6月7日,国务院第5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建议,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7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决议。1958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式成立。1958年10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正式成立。
1965年8月25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国务院的议案,成立西藏自治区。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
迄今为止,中国已经:
3个直辖市:北京、天津和上海
五个民族自治区:新疆、西藏、内蒙古、广西、宁夏。
21个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浙江、福建、江西、广东、云南、贵州、四川、青海、甘肃、陕西、湖南、湖北、河南、山西。台湾省有22个省。
这30个行政区划的设立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时代。
5.第四个变化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将原属广东省的西沙、南沙、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划归海南省管辖。4月26日,海南省委、省政府正式挂牌。
所以中国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5个自治区和3个直辖市,共有31个省级行政区划。
1997年,四川省重庆市升格为直辖市,省级行政区增至32个。
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1999年,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因此省级行政区的数量增加到34个。
到目前为止,中国有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
这一建筑延续至今。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省级行政区划的上述变化可以看出,省级行政区划改革的主要原因是适应政治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近年来的探索与实践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改革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改革内容的全面深化,原有的省级行政区划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区域管理和区域合作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
除了东部和中西部的宏观差异之外,更常见的是有很多小的空差异,即各省内部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城市和乡村的差异,中部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差异。
而且,这种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不仅广泛存在于经济欠发达省份,而且在经济发达省份也不是个别的。
比如经济欠发达的省份,陕西省的陕北、关中、陕南三个地区差异很大。甚至有人觉得陕南汉中市属于四川省。
经济发达省份之间有差异,比如山东的胶东、鲁西,江苏的苏南、苏北,广东的珠三角及其周边地区。
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合理调整行政区划可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部分省级行政单位面积和人口过大,所辖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明显,导致省级行政单位管理协调困难,降低行政效率。
举个例子,美国的国土面积和中国一样,但是划分成50个州。
现代化的突出标志是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中心城市的发展,带动中小城镇的发展,以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为支点,形成一个完整的现代经济发展网络。
于是,“省级行政区划改革”的呼声就一直没有间断过。
在这方面,党和政府、专家学者和公众提出了一些战略规划、方案、想法和建议。
十八大报告提出:“优化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省直管县(市)改革,深化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提高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综合承载能力和资源优化配置水平,实行扁平化管理,形成高效的组织体系。”
因此,我国也确定了行政区划调整的原则:撤地增省、强县扩权、直管县、派乡派县,已经在实施和推进。
还有人建议,重新合理划分我国省级行政单位,增加到50个,实现全国城市均衡合理分布,强化全国城市体系中的重要节点城市。
新形势下,如何优化我国行政级别和行政区划的设置,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省级行政体制改革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需要。
然而,中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也不同。
因此,省级行政体制改革的模式、时机和路径是不同的,需要统筹规划,分阶段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