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和非必要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
3.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业务必需的车辆;
6.旅行和度假;
7.孩子上私立学校,收费高;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所有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