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自然是可能的。
说白了,这其实就是破产的功能。通过破产,解决债务人的债权债务纠纷,重新修复债务人的信用,实现法律重生。一般来说,破产更侧重于保护债务人。
目前没有相应的个人破产案例。但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也有相应的例子。
早在2019年,浙江就已经办理了全国首例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本案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个人债务集中清算程序结束后,蔡按照1.5%的清偿比例,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债务,即32000余元。同时,蔡承诺,自方案完成之日起六年内,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超出部分的50%用于清偿所有债权人未清偿债务。
这个债务免除比例是相当大的。以下省市也有相应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例。这类案件中免除债务的比例其实是相当大的。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实施。这才是真正的个人破产制度。当然,我们不是随便的,任何案件都有可能走向个人破产。法院应严格处理个人破产,防止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果是这样,就会出现大量的“破产逃废债”事件。这是对我国法制和诚信社会建设的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