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其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除上述三类高危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可以只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时,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