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

札怎么读2022-07-07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机动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部分问题,机动车使用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所以车主如果把车辆借给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要看自己是否有过错,再确定责任。实践中,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有责任,可以以“经营支配”和“经营利益”为标准来认定。首先,从“操作配置”的角度来看,出借不等同于卖出。机动车所有权仍在贷款人手中,只转移机动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而且转让时间短,出借人通常会限制使用目的。因此,借款行为中的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

也就是说,在出借行为中,出借人不会失去对机动车的控制权,借款人也不会取得对机动车的控制权。其次,从“经营利益”的角度来看,无偿出借行为本身并不能否定出借人的经营利益。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常还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例如,双方之间的亲属、朋友、雇佣等密切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出借人还承担全部或部分经营费用。因此,机动车的“经营利益”仍由出借人享有。

故认定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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